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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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6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高琦:

本院受理原告吴鲜玲诉被告高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吴鲜玲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619706.67元(以借款本金34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吴鲜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34元,由被告高琦负担12694元,原告吴鲜玲负担224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张伊学:

本院受理原告李芳诉被告冯平、崔桂贤、张伊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冯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芳借款本金78万元及利息(其中33万元从2012年1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45万元从2011年9月4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伊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李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38元、保全费400元由被告冯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杨子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秀诉被告杨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被告杨子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刘文秀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杨子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代方阁: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诉被告代方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租金2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225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公证费2500元;4、判令被告取回遗留物品;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6198号转普裁定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赵云、赵四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邦泰投资有限公司诉赵云、赵四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泥井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王二宽:

本院受理的徐自强申请执行王二宽、徐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内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10-02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王二宽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中医院1号楼住宅楼西单元301室房地产价格评估),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室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唐斌:

本院受理原告谢秀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2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谢秀艳与被告唐斌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韩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丰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韩格日乐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鑫丰农资经销处欠款383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韩微:

本院受理原告于际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0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韩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于际海借款42000元,支付利息2520元(42000元×0.5%×12个月,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息合计44520元;二、驳回原告于际海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包宝洪: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金诚信装潢材料经销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宝洪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金诚信装潢材料经销中心欠款5000元;二、被告包宝洪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金诚信装潢材料经销中心自2016年7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金诚信装潢材料经销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吴扎拉申:

本院受理原告陈会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扎拉申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陈会新借款5000元;二、被告吴扎拉申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陈会新自2019年7月1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陈会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张国臣: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国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华勇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22800元(30000元×2%×38个月,2016年2月5日至2019年4月5日),本息合计52800元;二、被告张国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张华勇自2019年4月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苏金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苏金生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令借款本息合计7800元;二、被告苏金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令从2019年6月19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冉长春、高淑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凤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冉长春、高淑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凤杰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利息6400元(20000元×0.02元×16个月,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本息合计26400元;二、被告冉长春、高淑艳偿还原告周凤杰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赖吉仁台: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7062号原告华庆安诉被告赖吉仁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1520元,利息40101元(121520元×0.01×33个月,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本息共计16162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韩贵所:

本院受理原告王富强、朝银利与被告徐达、韩贵所,第三人乌兰察布市恒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韩建军、王凤: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韩建军、王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整,及利息18651.14元。案件受理费1517元,由被告韩建军、王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中驶盛华担保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鑫赫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内蒙古特牧饵养殖有限公司、中骏盛华担保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鑫赫担保有限公司、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杨德政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8)内0102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因异议人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中骏盛华担保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鑫赫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内蒙古特牧饵养殖有限公司、中骏盛华担保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鑫赫担保有限公司、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异议人(被执行人)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8)内0102执异178号执行裁定书。因异议人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郭永全:

本院受理原告杨慧敏诉郭永全(2019)内0125民初11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郭永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王海军:

本院受理刘二桃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19)内0122民初9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刘巧反、温特: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刘巧反、温特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188125元,本息合计4381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4日,原告请求至被告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刘巧反、温特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卢瑞平、冯海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被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张国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丽朋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巴雅尔图:

本院受理上诉人淖民敖日格拉与被上诉人苏尼特左旗吉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刚图拉嘎、巴雅尔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5民终1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送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解彦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直属支队与被告解彦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778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崔永:

本院受理原告王庆诉被告崔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内蒙古华欧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英、刘贵明诉被告内蒙古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华欧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内蒙古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2019)内0102民初43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额尔登布鲁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永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额尔登布鲁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2014年1月15日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向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呼市东客站市政工程五标段项目部代表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及其他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上的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霍春义的个人签章的真伪性进行鉴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制作鉴定笔录,进行质证,逾期将依法按照缺席处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内蒙古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作出(2019)内0102执异437号执行裁定书。因异议人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黄燕丽:

本院受理的白晓敏申请执行黄燕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黄燕丽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希望家园西A1-4号楼6层1单元1061的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内新广房评字〔2019〕第036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估价结果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希望家园西A1-4号楼6层1单元1061号的房屋市场价值1640420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19)内0102执1916号拍卖裁定书、(2019)内0102执1916号拍卖通知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黄燕丽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希望家园西A1-4号楼6层1单元1061的房屋,评估价为1640420元,降价幅度为15%即246063元,一拍起拍价为139435.7元,竞价增加幅度为10000元,保证金为139435.7元。需要了解上述拍卖情况,请直接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内蒙古信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胜华:

本院受理内蒙古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3344号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4民初3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18)内0104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104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吴开花、何宝山、福全(别名何志强)、耿越男: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军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48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宝山、吴开花、福全、耿越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张建军工程款本金人民币72300元,并从2017年5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息给付工程款利息至工程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何宝山、吴开花、福全、耿越男对上述所欠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张庆生:

本院受理的魏永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523民初527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天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袁春莲、刘义:

本院受理的开鲁县开鲁镇晨雨商店诉你二人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523民初4934号,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天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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