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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5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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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刘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开发区瑞丰农资市场民生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1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开发区瑞丰农资市场民生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24698元,支付利息9862.73元(24698元×2%×19个月+24698×2%÷30天×29天,从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合计34560.73元;二、被告刘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开发区瑞丰农资市场民生农资经销处自2019年3月3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款本金2469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开发区瑞丰农资市场民生农资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64元,由被告刘巴特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张海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丽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丽红欠款本金人民币88460元、利息22557元(88460元×0.015元×17个月,从2018年1月21日至2019年6月21日),合计11101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白海青:

本院已受理原告丁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白海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丁波欠款本金人民币16000元,并支付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包金壮子: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那顺布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4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包金壮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那顺布和借款本金人民币443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张文举: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国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638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李国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注销公告

扎鲁特旗久州水泥厂,注册号:152327000003475,经投资人决定解散水泥厂经营,并拟向市场监管局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水泥厂申报债权。

扎鲁特旗久州水泥厂

2019年11月6日

注销公告

额尔古纳市苏沁牧场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784M A0Q 2CGD28,经成员大会决议注销合作社,并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申报债权。

额尔古纳市苏沁牧场农业机械

专业合作社2019年11月6日

注销公告

扎鲁特旗鑫磊石料场,注册号:91150526M A0M W J DR7U,经投资人决定解散石料场经营,并拟向市场监管局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石料场申报债权。

扎鲁特旗鑫磊石料场2019年11月6日

遗失声明

莫旗甘河农场鑫鑫劳动服务中心将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丢失,税号:91150722M A0N2W BA86,声明作废。

喀喇沁旗同兴综合商店将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8M A0PXD5C58,声明作废。

母亲:朱达拉胡,父亲:包斯古冷,儿子:包吉安《出生医学证明》(编号:K 150015086)于2010年12月2日04时00分在通辽市奈曼旗治安镇中心卫生院出生,现将其《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母亲:孙丽梅,父亲:孙立巍,女儿:孙嘉美《出生医学证明》(编号:M 150051282)于2012年7月29日18时10分在通辽市奈曼旗八仙筒中心卫生院出生,现将其《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母亲:于海玲,父亲:李继春,儿子:李嘉峻《出生医学证明》(编号:M 150331625)于2013年2月16日13时45分在通辽市奈曼旗人民医院出生,现将其《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母亲:张海艳,父亲:沈希丽,女儿:沈佳琪《出生医学证明》(编号:H 150001782)于2007年8月18日9时38分在通辽市奈曼旗蒙医院出生,现将其《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母亲:高玉兰,父亲:薛金,女儿:薛千惠《出生医学证明》(编号:F 150068695)于2005年8月9日0时55分在通辽市奈曼旗八仙筒中心卫生院出生,现将其《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母亲:蔺凤云,父亲:赵永忠,女儿:赵海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C 150040845)于2003年1月5日18时40分在通辽市奈曼旗东明镇卫生院出生,现将其《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母亲:陈国华,父亲:于绍生,儿子:《出生医学证明》(编号:H 150001884)于2007年5月15日9时10分在通辽市奈曼旗人民医院出生,现将其《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张秀梅不动产权证书因保管不慎遗失,不动产坐落: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长顺大街北邮电路东安居小区5号楼,不动产权证号:142021500212,声明作废。

2019年11月6日

梁珠光: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金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梁珠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金鸡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元、利息6125元【2000元(4000元×0.5%×100个月,从2010年12月7日至2019年4月7日)+4125元(25000元×0.5%×33个月,从2016年7月9日至2019年4月9日)】,本息合计35125元;二、被告梁珠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金鸡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金鸡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董长喜、马金霞: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彦君诉你二人、刘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董长喜、马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彦君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利息5200元(10000元×0.02元×26个月,从2016年12月25日至2019年2月25日),本息合计15200元;二、被告董长喜、马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彦君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刘长山对被告董长喜、马金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王小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鑫广宾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小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鑫广宾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20295元,支付利息5441元,【(4790元×0.015元×11个月,2018年5月4日至2019年4月4日)+(15505元×0.02×15个月,2017年12月25日至2019年3月25日)-0.85元】,本息共计:25736元。案件受理费44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43元,由被告王小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杨先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斯日古楞诉杨先忠、赵额日德木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6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先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斯日古楞借款24000元;二、被告赵额日德木吐对被告杨先忠所欠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斯日古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杨先忠、赵额日德木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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