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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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5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单淑兰: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林诉被告单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李连义:

本院受理原告刘世杰诉被告李连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王珂:

本院受理原告戚建光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4701元及违约金(以11470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金晓蕾、金英: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航航烟酒副食店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英、金晓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城区航航烟酒副食店支付货款5775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以57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吴小蓉、谢友星:

我院受理的呼和浩特万汇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吴小蓉、谢友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万汇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吴小蓉购买的车牌号为蒙A5910K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田星宇(又名田新刚):

我院受理的刘风香诉田星宇(又名田新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风香申请对田星宇(又名田新刚)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南区15号楼1层2单元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天津市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侯列平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韩伟:

本院受理原告肖常青与被告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9)内0102民初66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刘大庆: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与被告刘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4972元,并以134972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9)内0102民初72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匡爱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2019)内0104民初295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王惠:

本院受理原告蔡承志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吕利军诉你与邱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经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王飞雄:

本院受理原告石玉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石玉梅与被告王飞雄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石玉梅负担150元,被告王飞雄负担15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乔占和: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中和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1执40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内蒙古中和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30999.82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87元,申请执行费369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于美林: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中和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1执40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内蒙古中和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30999.82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87元,申请执行费369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内蒙古百花谷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范小娃诉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单位法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1执38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范小娃偿还机械租赁款17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155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侯武(又名侯志东)、李瑞:

本院受理原告侯三收诉被告白翠莲、第三人侯武(又名侯志东)、李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确认原告为位于东胜区团结路4号街坊神华丽苑小区6号楼2单元103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0422号,建筑面积128.22平米,合计640000元)的所有权人;2、停止对原告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4号街坊神华丽苑小区6号楼2单元103室房产(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10422号)一处的执行措施;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王继平:

本院受理原告白拖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继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白拖喜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0元,由被告王继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乔刚:

本院受理原告安凤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违约金3755元(从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按年利率6%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从起诉之日至3万元本金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佟超翔:

本院审理的原告李治亮诉被告佟超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佟超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李治亮钢材款51383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五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杨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3053号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定内容如下:将(2017)内0602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正数第十行“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267198107083614”补正为“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26198407083614”)。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于波、安瑞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捷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波、安瑞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59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刘利斌:

本院受理原告赵香香诉被告刘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92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杨成:

本院受理的(2019)内0105民初7669号原告索军诉被告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宇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朱振杰、张瑞玲、单春梅、任晓柱、李永胜、代瑞、范银生、王坤杰、石和平、王海燕、杜利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宇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振杰、张瑞玲、单春梅、任晓柱、李永胜、代瑞、范银生、王坤杰、石和平、王海燕、杜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做出的(2019)内0602执异264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为:1、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执异264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重审或依法纠正;2、依法终止(2018)内0602执恢1087号执行裁定书确认的用异议人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西山咀农场(紫东广场)(证号:蒙房权证乌拉特前旗字第101011104207号)房产一处交付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3321.4578万元的抵押程序,予以纠正。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宇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朱振杰、张瑞玲、单春梅、任晓柱、李永胜、代瑞、范银生、王坤杰、石和平、王海燕、杜利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宇洋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振杰、张瑞玲、单春梅、任晓柱、李永胜、代瑞、范银生、王坤杰、石和平、王海燕、杜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执异2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巴彦淖尔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内蒙古常浦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金凤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工商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内蒙古语诺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金凤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工商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田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胥秀文诉被告田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内蒙古和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少东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分局、内蒙古和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行初17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刘海宽: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义诉被告刘海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6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冯海斌、杨拉弟: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冯海斌、杨拉弟、杨玉喜、胡云兰、冯海强、陈燕清、冯海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冯海斌、杨拉弟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李春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永浩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春林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88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内蒙古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54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温计锁:

本院受理原告孟美英诉被告温计锁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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