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签订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含各分支行)于2019年9月25日将其对附表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双方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附表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