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广告
第10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863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马振财: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杭锦后旗诺曼琦服装店、旺红燕:

本院受理原告韩玉山诉杭锦后旗诺曼琦服装店、旺红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826民初2862号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乌兰察布市环宇薯业研究开发中心:

本院在执行王继民与乌兰察布市环宇薯业研究开发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中心公告送达(2019)内0902执恢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你中心所有的位于集宁区怀远南大街宏展公寓2栋1012、1013(无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作价14.48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继民抵偿债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的时间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乐建武、李宏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上诉人乐建武、被上诉人李宏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2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郭淑芳:

本院受理原告郭召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1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十八台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郭连根、魏秀枝: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郭连根、魏秀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张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金慧臣、陈紫容:

本院受理原告蒋浩莉诉被告金慧臣、陈紫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张陆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龙诉被告张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李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龙诉被告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新城区升瑞家具建材经销部、尚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