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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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3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白额尔敦宝力高: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军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包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刚诉你和包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4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陈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玉莲诉被告陈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3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杨东波:

本院受理原告闫俊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杨东波: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杨东波:

本院受理原告陈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刘利军、关小娟: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上诉人刘利军、被上诉人关小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2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史伟:

本院执行的徐江与史伟、内蒙古泽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书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徐江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徐江支付违约金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自2014年6月9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三、向申请执行人徐江支付仲裁费64350元。四、承担本案执行费7380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郭威、池晖: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廷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郭威、池晖: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军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董永江:

本院在执行蔚仙申请执行董永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0日

马玉玲、田银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子王旗营业部诉马玉玲、田银兰、那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马玉玲向原告偿还由其代偿的本金11892元,利息190元,本息合计12082元;违约金3722元(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田银兰、那仁对代偿的借款本息和违约金、服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马玉玲、田银兰、那仁承担诉讼费用。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李小波:

本院在执行杨飞宇申请执行李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年1月17日作出的(2017)内0924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4日

宋利胜: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宋利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0日

王利峰: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行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王日霞:

本院受理原告乔旭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吴世国:

本院受理原告魏闯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高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杜小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高飞飞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杜小亮一次性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8元,由被告高飞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邢继明:

本院受理申请人白龙与被申请人邢继明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62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徐汉忠:

原告王立文与被告徐汉忠、邱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李跃就(2019)内0521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给付100000元的责任,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郭宏伟:

关于原告郑元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郑元车辆损失费531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宏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吴海全:

本院受理原告张茸与被告吴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苏磊:

关于原告李媚成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李媚成购车款46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李媚成负担259元,由被告苏磊负担99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苏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孙伟:

本院受理原告乔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乔程借款本金50000元,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张永亮、杨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永亮、杨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马玉亭:

本院受理原告乔雪飞与被告马玉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0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内蒙古高明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朝晖、王福小与被上诉人郭成、原审被告内蒙古高明建材有限公司(2019)内01民终2395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徐占军、李晶: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上诉人徐占军,被上诉人李晶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2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郝彦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彦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郝彦强赔偿原告折飞平的车辆损失款和施救费23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四二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刘芳、云瑞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平诉被告刘芳、云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二、被告刘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利息41538元;三、被告云瑞强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瑞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芳追偿。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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