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863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甄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根才与你和苏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甄金龙、苏月新欠原告王根才借款19000元及利息(1万元利息从2016年6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王根才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卢成在:

本院受理申请人石俭华与被申请人卢成在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财保2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杨勇、姜慧: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勇、姜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26执2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8)内0826执29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杨勇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二道桥东渠村的房产 (房权证号:105030901968)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到申请人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金河:

本院受理原告王忠与被告金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金河欠原告王忠钢材款35056元及利息(利息以35056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计426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共计826元,由被告金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19)内0826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韩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存东诉被告韩永强、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呼和浩特市聚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聚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内蒙古日兆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吴立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日兆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合同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执监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撤销本院(2017)内0802执恢字第376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焦艳刚:

原告王桂花与被告焦如刚、焦文义、焦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焦文义、焦如刚、焦艳刚欠原告王桂花借款33万元及利息(2013年3月2日借款19万元,利息从2013年3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013年7月17日借款10万元,利息从2013年7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014年4月9日借款4万元,利息从2014年4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650元,由被告焦文义、焦如刚、焦艳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郝威:

本院受理原告苏和诉被告郝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内蒙古盛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智诉王军生、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军生给付原告杨智购车款400400元及利息(以欠款金额400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解除原告杨智与被告内蒙古盛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三、驳回原告杨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杨智对第三人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闫冬:

本院受理原告辛杰诉被告闫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闫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辛杰借款本金人民币577722元,并以577722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付勇:

本院受理席建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545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刘树铭:

本院受理原告刘润兰与被告刘树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8日为70000元,本息合计27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71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史霄:

本院受理原告崔哲诉被告史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李晓南:

本院受理原告何锦绣诉被告李晓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高天:

本院受理原告张怀志诉被告高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曹雅飞、李海凤:

本院受理原告卢志刚诉被告曹雅飞、李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杨满旺:

本院受理原告王琰诉被告杨满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王哈达:

本院受理原告张换喜诉被告王哈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杨国亮:

本院受理原告许岳与被告杨国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代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振豪诉被告代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秦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睿雯诉被告王文晔、秦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文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王秀睿雯借款本金700000元及从2013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的借款利息1014533元;二、被告王文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王秀睿雯借款利息(本金700000元X时间从2019年7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2%);三、被告秦国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秦国伟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王文晔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龙彩云、郑伟光:

本院受理原告孙慧、王海文与被告龙彩云、郑伟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孙慧、原告王海文与被告龙彩云于2014年1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龙彩云、被告郑伟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孙慧、原告王海文购房款1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二被告龙彩云、郑伟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李冬梅、邱飞明:

本院受理原告候元诉被告李冬梅、邱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冬梅、邱飞明立即还款5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四二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朝鲁:

本院审理的原告党埃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459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935室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0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白锐钢: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换诉被告白锐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21民初41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牛丽霞(牛莉霞):

本院受理原告翟其保与被告牛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