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金枝诉你(2018)内0125民初54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魏翔宇诉你(2018)内0125民初543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王春平:
本院受理原告郭玉海与被告王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春平偿还原告郭玉海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郭玉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春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马晟胤:
本院受理原告包鹏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包鹏瑞与被告马晟胤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吴通生:
本院受理原告彩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浩然由原告抚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张志成: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刘永光诉原审被告张志成、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问你公告送达(2017)内0826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内0826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即被告张志成、李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刘永光借款1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审被告张志成、李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刘永光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4日起至买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原审被告张志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刘永光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其中9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7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5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原审被告李霞向原审原告刘永光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后可向原审被告张志成追偿。五、驳回原审原告刘永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审被告张志成负担3950元,由原审被告李霞负担5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李锡山: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珍诉你、第三人徐久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222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
郝永耀: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胜与被告郝永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张国胜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69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郝永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30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张虎:
本院受理原告张会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会娜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自2018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会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张虎:
本院受理原告盛许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盛许鹏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廖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燕诉被告廖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7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呼兵:
本院受理原告宋艳芬诉被告呼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6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呼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宋艳芬借款41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呼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
内蒙古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茂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张发云等47人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等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47份民事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47件执行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我院已于2018年5月1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达茂分公司所有的位于包头市达茂旗百灵庙镇东岸国际新城小区21、23、24号楼共3栋楼房及其土地,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查封该标的物的执行裁定书及本院在办理有关对该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评估报告、拍卖裁定、拍卖报告、流拍报告等有关事宜的法律文书。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
田宝宝、张慧娟:
本院在执行赵尹菘申请执行田宝宝、张慧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2017)内0924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
马幸福:
本院在执行杨慧申请执行马幸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内0924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
阿拉德日吐: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聚丰农机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541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点:驳回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聚丰农机经销处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苏凤珍:
本院受理原告辛儒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辛儒军与被告苏凤珍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包胡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高扎力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胡格吉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扎力嘎借款本金27005元,支付自2018年1月2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1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胡格吉乐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包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高扎力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扎力嘎借款本金6475元,支付利息2330元。案件受理费13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海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田宝海、哈申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高扎力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田宝海、哈申其木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扎力嘎借款本金11800元,支付利息2596元。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田宝海、哈申其木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霍那申勿力吉、刘银花(银花):
本院受理原告白敏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霍那申勿力吉、刘银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敏中借款本金16900元,支付利息1014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霍那申勿力吉、刘银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马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白敏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马金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敏中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4800元。案件受理费22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马金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德格吉日胡:
本院受理原告包正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德格吉日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正月借款本金48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德格吉日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王长命:
本院受理原告齐树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王长命偿还原告齐树林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3900元,案件受理费15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长命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李李山(又名李山):
本院受理原告姜东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李李山偿还原告姜东明借款本金6500元,支付利息11180元;被告李李山按0.02元月利率给付从2018年1月9日至借款清偿为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李山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谢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庆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王国庆与被告谢梅离婚;婚生女王乌日汗由原告王国庆抚养,抚养费自负)。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