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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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宝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徐宝山称,下落不明人岳守让于2004年4月25日走失,多方寻找杳无音讯。下落不明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岳守让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岳守让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岳守让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执5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保理欠款本金6931万元及截至2015年10月10日利息,复利共计1549829.62元,以及2015年10月11日起至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二、承担申请人实现债权实际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及承担预交案件受理费431417.58元;三、承担本案执行费13879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侯岩:

申请人云海军申请执行于超、侯岩(2015)新执字第172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公开拍卖,两拍卖均流拍。现申请人愿意以二拍价接收该房产,抵顶部分欠款。请你将坐落于呼和浩特市海东路人和小区14号楼3层1单元西户房屋(产权证号:新城区字第2003007799号。呼房他证字第2011102592号)的产权证和他项权证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交回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逾期不交,视为作废。法院将依照(2015)新执字第172号裁定书强制过户。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潘桂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锦后旗河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潘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锦后旗河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杭执字第760号执行裁定书,(2018)内0826执恢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18)内执恢5号执行裁定书、腾房公告、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对潘桂荣所有的位于磴口县富源小区的房屋6套 (产权证号分别为蒙房权证磴口县字第104021000863号、蒙房权证磴口县字第104021000864号、蒙房权证磴口县字第104021000917、蒙房权证磴口县字第104021000918号、蒙房权证磴口县字第104021000919号、蒙房权证磴口县字第104021000920号)进行评估、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达磴口县富源小区的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查,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查,届时评估机构将做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查后第10日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王巨:

本院受理原告朱洪亮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王巨:

本院受理原告丁国庆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杨勇:

本院受理原告李林纳与被告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

包胡格吉乐吐、王小梅、周布日古德、包桂荣: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聚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胡格吉乐吐、王小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聚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7200元,被告周布日古德、包桂荣对被告包胡格吉乐吐、王小梅上述债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胡格吉乐吐、王小梅、周布日古德、包桂荣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

王全喜、哈申、刘白音必力格、赵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聚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王全喜、哈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聚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0350元,被告刘白音必力格、赵文华对被告王全喜、哈申上述债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0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全喜、哈申、刘白音必力格、赵文华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

田宝海、哈申其木格、徐西日莫、金桃: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聚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田宝海、哈申其木格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聚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9900元,被告徐西日莫、金桃对被告田宝海、哈申其木格上述债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79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田宝海、哈申其木格、徐西日莫、金桃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

敖力照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绿野农机经销处与你及乌云格日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9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敖力照白乙拉、乌云格日乐给付原告欠款本息合计121981元;被告敖力照白乙拉、乌云格日乐按20‰月利率给付从2017年12月19日至欠款清偿为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敖力照白乙拉、乌云格日乐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

包春英、卜悦海(又名悦海):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凤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内容:要求被告包春英、卜悦海偿还原告刘凤丽借款本金43500元,支付利息30930元;要求被告包春英、卜悦海承担案件受理费)、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

王海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润生诉被告你、王全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

洪志华、张晶:

本院受理滕玉珍申请执行洪志华、张晶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赛执362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公鉴估字(2018)第0041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

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地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2017)内0105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

韩宝珍:

本院受理程秋娥申请执行郭爱莲、韩福仓、韩宝珍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郭爱莲、韩福仓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后巧报村商住楼5单元602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通知到本院摇号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

郑国祥:

本院受理王冰峰申请执行郑国祥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国祥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路科宇世纪苑11号楼1至2层107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通知到本院摇号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

马小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学良诉被告马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马小东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16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

金治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继勇诉被告金治国、戈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金治国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8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额登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宏诉被告额登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60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

葛群: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旭诉被告葛群、姚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25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

孔德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向金宝诉被告孔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13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

阿拉塔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6.1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焦秀梅、焦秀成:

本院受理原告白永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焦秀梅、焦秀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3.5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二、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主楼21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李润花:

本院受理原告乔美云诉被告李建军及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27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原告乔美云与被告李建军于2012年1月19日签订的房屋抵债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李建军、李润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乔美云将位于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工业街万力商贸城1号5410号的房屋(房权证号:131020900252)过户登记至乔美云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案件受理费15816元、保全费4000元,由被告李建军、李润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占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2月20日的利息10.6万元,利息从2018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止;二、案件受理费由王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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