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6月11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在呼和浩特召开,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贾莉就《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背景及具体内容做出了详细的介绍,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张志新解答了记者提问。
据了解,早在2008年,自治区政府就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十年过去,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区在无障碍设施的管理、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等方面的问题日益凸显,原有的《办法》已经不适应新的发展变化和要求,有必要及时修订。2012年,国务院制定了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家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持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之中,党的十九大更是将发展残疾人事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据此,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于5月31日公布,7月1日起施行。
贾莉介绍说,新修订的《办法》共六章36条,其主要内容体现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职责分工、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和标准、无障碍设施的管护和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及完善了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此次修订,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对于改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的社会出行状态,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更加规范、合理、便利,切实维护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利益,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王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