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86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自平、张凤梅:

本院受理杨建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754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张冲:

本院受理原告刘世杰诉被告张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张艳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民与被告张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艳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利民借款本金6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艳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陈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高林锋诉你与杜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19)内0104民初33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韩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丰盛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丹丹、包青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马嘎达、马红玉、李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荣玉梅与被告马嘎达、马红玉、李玉梅、张志全、王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张志全已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金河:

本院受理原告刘鸿瑞与被告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金河欠原告刘鸿瑞借款利息7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案件受理费173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138元,由被告金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金河:

本院受理原告刘耀光与被告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金河欠原告刘耀光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1.1万元(应还到期本金10.5万元,2017年8月30日至2019年5月31日;应还到期利息1.1万元,2017年7月30日至2019年5月31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案件受理费262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020元,由被告金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包全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金鑫种子化肥经销处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包全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科右中旗金鑫种子化肥经销处欠款8685元;二、驳回原告科右中旗金鑫种子化肥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刘长威: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长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0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综合)审判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包福鸽:

本院受理原告梁万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闫义军、李秀芬:

本院受理原告马艳红诉被告闫义军、李秀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呼和浩特市天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站诉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乌兰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孙晔诉被告乌兰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郜腾、张贵生、孙继龙、云海鹏、杨勇剑:

本院受理原告徐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刘琴、杨二雄、苏平、杨挨宽、苏慧:

本院受理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刘琴、杨二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00000元和截至2019年3月28日止的利息313832.28元及从2019年3月29日起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苏平、杨挨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赵飞、李琴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邦泰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闫先锁:

本院受理原告东胜区刘彩凤牛肉批发部诉闫先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465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韩冰月:

本院受理原告刘驿与被告韩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冰月偿还原告刘驿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以8000元为基准,从2018年4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年利率6%),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韩冰月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胡飞、李全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杨与被执行人胡飞、李全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申请人杨德胜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执异2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武杨与被执行人胡飞、李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东民初字第310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由武杨变更为杨德胜。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裁定书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程志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彦博诉被告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程志国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65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本院在执行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长岑、王香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需对吴长岑所有的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新华办事处新华一巷33号的一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发出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参加现场勘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取评估机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司法事务中心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评估标的物所在地参加现场勘验,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力。参加勘验后20日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评估报告书,如有异议待领取评估报告10日内就评估结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异议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届时请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栏。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本院在执行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军胜、贺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需对张军胜所有的位于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财政街坊44幢362号,建筑面积为85.9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200711365号的一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发出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参加现场勘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取评估机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司法事务中心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评估标的物所在地参加现场勘验,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力。参加勘验后20日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评估报告书,如有异议待领取评估报告10日内就评估结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异议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届时请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栏。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