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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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尚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一峰诉被告刘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尚坤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64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马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瑞成诉被告马蓉、谭昌明、范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马蓉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75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30日

谢国尧:

本院受理左久亮申请执行谢国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214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李晶:

本院受理吴明利诉李晶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15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30日

范瑞利、马利平、王国梁、李慧霞、内蒙古天颂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范瑞利、马利平、王国梁、李慧霞、内蒙古天颂商贸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31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程永华、张桂庭: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3493号案件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李焕平、齐利英:

本院受理冯剑飞诉李焕平、齐利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9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赵新明: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润宇支行诉赵新明公正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19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和平:

本院受理郭丽萍诉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2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阿拉善盟哈河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470号案件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内蒙古万晟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471号案件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内蒙古众利惠农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472号案件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尹洪彦:

本院受理霍荣先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315号案件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魏东霞:

本院受理敖特更申请执行魏东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757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张晓光、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晓光就(2019)内0105民初93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张晓光、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王国亮、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内0105民初71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于新爱、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王文玉、郭爱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与被告王文玉、郭爱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袁小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金汉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小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韩文俊、马利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吕梅梅、胡爱忠、韩文俊、马利利、冯福福、刘润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韩文俊、马利利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22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史培文:

本院受理原告孙士成诉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史培文、呼和浩特市城发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50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苏付斌、丁玉娥、蔡小三、谢素芳、杨红威、陶罕巧: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苏付斌、丁玉娥、蔡小三、谢素芳、杨红威、陶罕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苏付斌、丁玉娥、蔡小三、谢素芳、杨红威、陶罕巧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626号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杨成、张敏:

本院受理王泽峰诉杨成、张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16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何胡日乐(胡日乐):

本院已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内兴通农资建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581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内兴通农资建材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71.5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庆和镇内兴通农资建材经销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韩巴根那(韩孟根巴根):

本院已受理(2019)内0521民初6998号原告王素杰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2、支付逾期利息7350元(35000元×0.005元×42个月,从2015年12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本息合计:4235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2月3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刘金泉(刘金全):

本院已受理(2019)内0521民初7010号原告边桂芝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5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437.50元(3750元×0.005元×130个月,从2008年4月4日至2019年2月4日)本息合计:6187.5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2月3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包七林:

本院已受理(2019)内0521民初7027号原告包腊月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向郭焕春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合计12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200元(10000元×0.005元×44个月,从2015年12月5日至2019年8月5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2月3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包七林:

本院已受理(2019)内0521民初7028号原告包腊月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向敖永军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合计12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250元(10000元×0.005元×45个月,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2月3日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李白玉:

本院已受理(2019)内0521民初7030号原告科左中旗新巩二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李白玉给付农资款27400元,支付利息7124元(27400元×0.02元×13个月,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本息合计34524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2月3日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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