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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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2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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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增光:

本院受理原告梁连忠与被告杨增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杨增光欠原告梁连忠葵花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共计427元,由被告杨增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19)内0826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陈敖其老:

本院受理原告布仁德力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敖其老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杨宝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凤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二被告给付玉米款141805元;2、要求给付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0月30日

刘长占、包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长占、包海波、陈铁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欠款7200元;二、被告刘长占、包海波、陈铁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自2017年12月1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欠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0月30日

李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绍忠民用建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绍忠民用建材商店欠款36900元;二、驳回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绍忠民用建材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包铁明:

本院受理原告包乌力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铁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包乌力吉利息款5000元,逾期利息1500元(20000元×15个月×0.5%,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19年1月18日)合计6500元;二、驳回原告包乌力吉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许广学:

本院受理原告孟祥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许广学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孟祥领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许广学从2013年1月25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月利息0.005元给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付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雨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王雨与被告付冬梅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海金亭、关哈申:

本院受理原告王元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海金亭、关哈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王元杰借款本金25000元;二、被告海金亭、关哈申从2017年11月6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月利息0.005元给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白红亮、吴高静: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白红亮、吴高静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吴海华借款10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周珍珍:

本院受理原告托克托县丰润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诉你、杨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李小东、弓慧慧: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丁顺清:

本院在执行付春明申请执行丁顺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执恢7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各一份)、议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议价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现场勘验财产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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