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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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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呼和浩特市维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梦诉被告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维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董雄军、王小丽: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董雄军、王小丽、董建刚、贾智泓、董来旺、冯俊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丁博:

本院受理孙佳燕诉被告丁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崔虎:

本院受理金萍诉被告崔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周乃臣:

本院受理原告周水玲诉被告周乃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五万元整并按照年息24%给付原告利息(从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的利息27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年息24%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王称心、杨美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王称心、杨美英、潘步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王称心、杨美英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二、被告王称心、杨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借款本金170608.3元及截至2019年3月19日的应付利息7452.43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王称心、杨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逾期利息,以每期未还款数额为基数,按照日利率2.1‰0,自2017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王称心、杨美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10400元;五、对于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律师费,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就托克托县双河镇云中北路博爱苑1-3-501号的抵押房屋优先受偿;六、被告潘步云对判决第二项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称心、杨美英追偿;七、驳回原告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8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称心、杨美英、潘步云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王永平:

本院受理的白瑞峰诉王永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瑞峰申请对王永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9P880的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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