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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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乔东生、王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高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马俊明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高权、杨忠梅: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唐保荣: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保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唐保荣欠原告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购机款12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2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计178元,由被告唐保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19)内0826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马俊青、段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郝文清: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文英、赵建兵与被上诉人郝文清、韩建国、郭继亮、桮晓波、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2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王宇:

本院在袁玉萍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4664号执行裁定书[继续轮候查封你名下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21号街坊2#住宅-2-403室房产(合同编号:2009-0019425)]。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赵二文:

本院执行的刘志敏与赵二文、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9)内0602执恢1081号执行裁定书(过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霞诉被告周宏达、杜丽、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周宏达、杜丽不服本原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两份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内0602民初55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新判决;二、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张东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建亮诉被告张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8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利息267000元,其中16万元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19)内0602民初6084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刘勇、杨梓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银行借款本息129182.32元(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利率为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0%,逾期的罚息利率为以上贷款利率基础上加50%);2、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原告代偿上述借款本息产生的利息损失8360.70元(2012年5与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相应每期扣款数额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1.35%/年计算):3、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上述代偿的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损失(以上利息均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1.35%/年计算);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奥永梅:

本院执行原告董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资产评估报告鄂东审评报字(2019)第082-013号,奥永梅持有的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7137元股金市场价值评估值为199916元(每股2.9777元)。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陈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胡月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346号起诉状副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高巧梅、杨军:

本院受理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巧梅、杨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银行借款本息共计32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以32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四二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吴海峰:

本院受理池雅琪申请诉前保全你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财保28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吴海峰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桥靠北街青城人家小区车库1层-106号车库(产权证号:呼房权证字第2011134795号)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为3年。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王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郭金山诉被告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361号民事判決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郭金山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判決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王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郭兵诉被告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4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郭兵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陈志刚申请执行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19)内0602执恢1926号执行裁定书,栽定提取你在东胜区七彩阳光幼儿园的房屋租金40万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杨智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喜平、张义与被执行人杨智源、鄂尔多斯市亨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鄂兴博房测字(2019)第012号测绘报告书;(二)、(2019)东法外委估字第343号土地估价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张朝鲁巴根、包勿有: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117号原告孟杰文与被告张朝鲁巴根、包勿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朝鲁巴根、包勿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孟杰文借款54000元;二、被告张朝鲁巴根、包勿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孟杰文自2018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27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至还清借款止;三、被告张朝鲁巴根、包勿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孟杰文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27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至还清借款止;四、驳回原告孟杰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包孟根巴根: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341号原告孟杰文与被告包孟根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5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孟根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孟杰文借款17920元,给付利息10035.20元,本息合计27955.20元;二、被告包孟根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孟杰文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金旺庆: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050号原告刘桂荣与被告金旺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旺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桂荣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27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吴七斤、代钡: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415号原告胡舍德与被告吴七斤、代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七斤、代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胡舍德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29000元,本息合计79000元;二、被告吴七斤、代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胡舍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日止,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白六柱: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371号原告关八斤与被告白六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5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六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关八斤借款1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包额尔敦巴根、陈红源: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金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韩金才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元及2017年12月3日至2019年8月3日的利息6400元,本息合计17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8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吴银山: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301号原告王亚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吴银山偿还借款本金5600元及逾期利息1484元(5600元×0.005元×53个月,2015年1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合计7048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吴银山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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