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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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1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孟福泉、内蒙古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东街支行诉孟福泉、内蒙古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东街支行申请对孟福泉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海大道南侧金川新天地住宅小区20-1-501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郭浩:

本院受理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郭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对郭浩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泰和小区2号楼2层7单元701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杨东、丁美风:

本院受理的李瑛、顾振英诉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瑛、顾振英申请对杨东、丁美风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盛茂街南门里西巷巨隆昌公寓2单元5层北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新城区升瑞家具建材经销部、尚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许培东:

本院受理原告刘向光与被告许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白国强、马倩、韩春明、王志芳、郝利军、张志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君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张乐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二飞与被告张乐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杭锦后旗坤源工贸有限公司、李军、郭燕、杭锑后旗鑫原牧业有限贵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财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及孟样文、管宇亭、任永成、王多文、杭锦后旗一宽商贸有限公司、杭锦后旗崔氏农贸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大忠商贸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利丰福将食品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天赐木业有限贵任公司、内蒙古西蒙种业有限公司、杭锦后旗驰林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杭锦后旗绿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杭锦后旗鸣兴食品有限贵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撒销(2018)内0826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乔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二恒诉你与李建国民问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于超、侯岩: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建军与被上诉人云海军、原审第三人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范德智、白敏君: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5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曹文军、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曹文军、张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贾根良:

本院受理原告张润金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入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柳峰: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边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王占永:

本院受理原告贺新民诉你与段宏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旗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林德清:

本院在执行朱小兵与林德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内0924民初1455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杜晓川、孙玺峰:

本院在执行张合义、范秀项、尚海英、张雅楠与杜晓川、孙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内0924民初333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赵国英:

本院在执行田林与赵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507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闫占忠:

本院在执行屈智与闫占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240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薛强:

本院在执行王金梅与薛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内民申706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寇燕新、赵文秀、寇燕飞:

本院在执行兴和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寇燕新、赵文秀、寇燕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内0924民初1294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刘新利: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新利、高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刘新利及其保人高润林归还所欠信用社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班二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杨荣和:

本院受理武利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审监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张全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海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共计39494.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将本借款按0.01元的月利息支付到清偿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王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姜宇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尾欠羊款140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包永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瑞秋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化肥种子农药款本金100948元及利息18170元,本息合计119118元;2、判令被告从2019年9月2日开始以100948元为基数,按月利2分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履行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朱嘎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双辽市金丰种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化肥款15120元;2、给付利息:2017年1月1日起以本金为基数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按银行现行月利率0.005%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陈莉: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7060号原告何和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原告何和平要求与被告陈莉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何和平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武飞: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安凯枫、云书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被告武飞、安凯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社借款,判令实行武飞、安凯枫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8472.39元,本息合计68472.39元(利息暂计算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15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随本清到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云书恒承担连带保证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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