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6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861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孟永兴:

本院受理原告包秀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12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包永泉:

本院受理原告管文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5160元(24000元×0.005元×43个月),本息合计29160元;2.要求被告以本金2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李吐图斯白乙(别名李吐古斯):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农家丰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0840元、利息11538元,本息合计32378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张文光: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2400元,本息合计424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贾巴音都冷、王孟额日敦:

本院受理原告史英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500元及利息2312.50元(12500元×0.005元×37个月),本息合计14812.50元;2.要求二被告从2019年10月5日起以本金12500元为基数按月利0.005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刘福全:

本院受理原告孙立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200元;2.要求被告支付1200元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张立荣、郭利贤:

本院受理原告王树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000元及利息11200元,本息合计3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金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香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5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张殿文:

本院受理原告翟国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3100元;2.要求被告支付我利息,从200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利率2分计息。计7192元,本息共计1029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武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龙诉被告武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刘志刚、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秉星诉被告云拴狗、刘志刚、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张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郭永宏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2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范三润、内蒙古金鼎众诚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乌海天宇能源有限公司诉哈斯朝鲁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3民终47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王建军:

本院受理刘海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2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

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玲诉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9)内0125民初1051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全世诉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9)内0125民初1052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赵登新:

本院受理原告郭利敏与被告赵登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赵登新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郭利敏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郭利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3元,由原告郭利敏负担407元,被告赵登新负担229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登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19)内0826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吕奇豹、薛素花、石有良、田瑞霞、李锁财、赵鲜花:

本院受理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吕奇豹、薛素花、石有良、田瑞霞、李锁财、赵鲜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奇豹、薛素花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吕奇豹、薛素花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借款到期之日起产生的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吕奇豹、薛素花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违约金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被告吕奇豹、薛素花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1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张献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元诉被告张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献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国元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36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机修厂: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平诉被告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公司机修厂、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董二根:

原告李淑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苏振林、王静、苏永林、邱霞、吕新飞、张瑞先、苏平、陈连女、王青小、苏秀、苏永平、邱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苏振林、王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9471.2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王斌、薛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裁定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斌、薛春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借款本金306666.4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全被告一套房屋。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贾银喜、乔红霞、王耀峰、柴敦、杨正、杨洁、刘云、刘文智、郭振华、辛改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5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裁定主要内容:裁定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王玉舟、高满仓:

本院已受理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德大种子化肥经销处与被告王玉舟、高满仓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15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6日

包双山:

本院受理原告郝峥芳诉被告包双山、张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张海峰就(2019)内052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撤销或改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内052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郭荣、崔南天:

本院受理原告李高红与被告郭荣、崔南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郭荣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李高红一次性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616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自2018年10月7日至2019年3月11日止),共计66160元;剩余利息的给付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3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崔南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4元,由二被告郭荣、崔南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