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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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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宝剑:

本院受理原告色那诉被告刘宝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关玉芬: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有与被告关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关玉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王金有货款6880元,支付利息3440元[6880元×月利率2%×25个月(2017年2月17日至2019年3月17日)],合计10320元。二、被告关玉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王金有以688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3月18日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告关玉芬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黄力军、周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与被告黄力军、周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力军、周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借款本金48032.66元,支付利息2517.57元,合计50550.23元。二、被告黄力军、周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以48032.6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975418‰计算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元,由被告黄力军、周艳丽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袁宏占、郑艳秋:

本院受理原告赵洪生与被告袁宏占、郑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65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宏占、郑艳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赵洪生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8100元[20000元×月利率1.5%×(2017年2月17日至2019年5月17日)],合计28100元。二、被告袁宏占、郑艳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赵洪生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5月1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元,由被告袁宏占、郑艳秋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包梅荣:

本院受理原告霍凤英与被告包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包梅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霍凤英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包梅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付德志:

本院受理原告包亚昆与被告付德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66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德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包亚昆化肥欠款14160元。二、被告付德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包亚昆以141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7月11日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包亚昆负担94元,被告付德志负担154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王淞岩、温占和: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新诉被告王淞岩、第三人温占和、第三人内蒙古三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田志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丽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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