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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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0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田继广: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继广、郭霞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继广、郭霞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天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71032.2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8220.3元(暂计至2019年2月20日),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王明友:

本院受理原告张有元诉被告王明友、各修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包斯琴、杜伟强:

本院受理赵海东诉被告包斯琴、杜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史齐齐、郝晶、黄广冬、陈丹、崔霞霞、张富祥: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史齐齐、郝晶、黄广冬、陈丹、崔霞霞、张富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王海军、萨日古拉、赵鹏飞、乔素梅、李沙蓝、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王海军、萨日古拉、赵鹏飞、乔素梅、李沙蓝、巴特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闫银虎、薄支元、刘利平、周二雄、刘果叶: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闫银虎、薄支元、刘利平、周二雄、刘果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赵鹏飞、乔素梅、李沙蓝、巴特尔、王海军、萨日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赵鹏飞、乔素梅、李沙蓝、巴特尔、王海军、萨日古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董来旺、冯俊俊、董雄军、王小丽、董建刚、贾智泓: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董来旺、冯俊俊、董雄军、王小丽、董建刚、贾智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袁德法:

本院受理原告边栓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任霞(又名任金梅)、张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段秀连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王化(又名王华、曾用名王四化):

本院受理原告侯国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李斌:

本院受理原告樊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旧址)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张志德:

本院受理原告马宏诉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志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马宏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预付款180000元及利息11440元,并从2014年1月9日起按本金180000元,月息1%至实际返还之日承担利息,截至起诉之日产生利息为1080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马海全:

本院受理原告汤怀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郭富祥:

本院受理原告云全平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富祥向原告云全平支付蔬菜款503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以50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李瑞亮:

本院受理原告牛丽东与被告李瑞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3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瑞亮向原告牛丽东支付货款人民币84,759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李瑞亮向原告牛丽东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8475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瑞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包天军:

原告王艳秋与被告包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包天军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逾期利息,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张喜忠:

本院受理原告吕会君与被告张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65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喜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吕会君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9600元,合计4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被告张喜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郭振宇、李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金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贺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诉你与杨同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杜利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东玲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何福江、胡晓棠、磴口县中储农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海生诉被告李俊华及第三人何福江胡晓棠、磴口县中储农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何福江、胡晓棠、磴口县中储农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孙哲:

本院受理原告张君与被告孙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61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张君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252000元,共计452000元。二、被告孙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张君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5月1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君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王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白志波与被告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55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白志波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鹏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包布仁白乙: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明与被告包布仁白乙、第三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立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648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明撒回对被告包布仁白乙、第三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张立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韩八一:

本院受理原告郭占魁与被告韩八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66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八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郭占魁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利息4900元【以5000元本金为基数×月利率2%×49个月(2015年3月24日至2019年4月24日)】,共计9900元。二、被告韩八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郭占魁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4月25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八一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王海成、董丽杰: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与被告王海成、董丽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成、董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借款本金19914.17元,支付利息1812.45元,合计21726.62元。二、被告王海成、董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以19914.1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975418‰计算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元,由被告王海成、董丽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孙丽影:

本院受理原告林翊圣与被告孙丽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孙丽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林翊圣羽绒服货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孙丽影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刘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庞志刚与被告刘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庞志刚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7180元[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5年1个月29天(2014年3月15日至2019年5月13日)],共计67180元。二、驳回原告庞志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刘俊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刘佳奇:

本院受理原告彭敏与被告刘佳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佳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彭敏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350元[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年利率6%×7个月(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6月24日)],共计10350元。二、被告刘佳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彭敏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6月25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彭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由被告刘佳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张大妹:

本院受理原告康军锁诉张大妹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阿丽:

本院受理原告孙鹤源诉被告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55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刘学敏: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鹏诉被告刘学敏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张立鹏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王连根:

本院受理原告陈生全诉王连根、史宪文(2019)内0125民初1122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尚宝山、李婷: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与被告尚宝山、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55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尚宝山、李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刘军借款10000元。二、被告尚宝山、李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刘军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6月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尚宝山、李婷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尚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与被告尚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55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尚宝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刘军借款10000元。二、被告尚宝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刘军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6月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尚宝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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