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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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0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吕立华:

本院受理原告杜凤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杜凤玲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吕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杜凤玲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三、被告吕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杜凤玲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5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吕立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韩双喜、韩凤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国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双喜、韩凤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占国欠款本金3530元;二、被告韩双喜、韩凤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占国,以本金353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双喜、韩凤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赵桂珍:

本院受理原告刘铁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刘铁君与被告赵桂珍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刘铁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张金明、崔希平: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民营农资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金明、崔希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民营农资店欠款人民币4535元;二、被告张金明、崔希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民营农资店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4535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金明、崔希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李帮柱:

本院受理原告史雪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帮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史雪琴欠款本金11198元,利息10750元(11198元×0.02元×48个月,2015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5日),本息合计21948元;二、被告李帮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史雪琴,以本金1119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4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帮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沈祥芬:

本院受理原告田永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田永利与被告沈祥芬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田永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刘香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香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成建房款62850元;二、驳回原告王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王成负担328元,由被告刘香梅负担13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香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郑喜军(别名郑大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572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喜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喜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郑喜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喜,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郑喜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韩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陈那木拉与被告韩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陈那木拉借款本金3000元;二、被告韩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陈那木拉,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双喜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王春英:

本院受理原告侯淑艳与被告王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春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侯淑艳化肥款人民币9875元;二、驳回原告侯淑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春英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白春雨:

本院受理原告姜士忠与被告白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春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姜士忠欠款本金3600元,利息2160元(3600元×0.005元×120个月),本利合计5760元;二、原告姜士忠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春雨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韩青泉: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乌斯吐卫生院七爷艾里嘎查卫生室与被告韩青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青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乌斯吐卫生院七爷艾里嘎查卫生室医药费款人民币189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青泉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张金明: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乌斯吐卫生院七爷艾里嘎查卫生室与被告张金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金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乌斯吐卫生院七爷艾里嘎查卫生室医药费款人民币39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金明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赵宏卫(别名:赵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乌斯吐卫生院七爷艾里嘎查卫生室与被告赵宏卫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宏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乌斯吐卫生院七爷艾里嘎查卫生室医药费款人民币413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宏卫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包乌楞阿(别名:包文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宽与被告包乌楞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乌楞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小宽借款本金人民币25350元;二、被告包乌楞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小宽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535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3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乌楞阿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王金志:

本院受理原告吴国明与被告王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金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吴国明欠款15000元;二、被告王金志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吴国明,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5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金志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吴长权:

本院受理原告于占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金长春:

本院受理原告塔三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青海:

本院受理原告萨如拉诉被告青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送达(2019)内2526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准予原告萨如拉与被告青海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乌尼尔由原告萨如拉抚养;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公告费200.00元,由原告萨如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刘玉兰、康烨茹:

本院受理原告贾外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9)内0602民初462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停止对康烨茹名下的位于康巴什区呼和塔拉路锦绣山庄B区1号楼205号(产权证号: 118024)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确认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房屋价值:100万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冯虎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雄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虎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虎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向原告内蒙古雄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扣划的保证金69576.48元及其利息(利息分阶段计算:扣划保证金23652.42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扣划保证金14047.85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扣划保证金31876.21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李东:

本院受理赵俊峰诉郭晋娜和第三人赵桐玉、李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赵俊峰就(2019)内062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张羊换、郭改云、戈文亮、白福花、赵学峰、付娥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2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裁定主要内容:裁定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张秀莲、仪兰勇、张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1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裁定主要内容:裁定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廖建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国瑞吉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被告廖建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廖建平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68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张在生:

本院在执行你与被执行人银龙[案号:(2017)内0105执8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银龙对拍卖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馨康花园17号楼2单元6层西户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31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被执行人银龙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内0105执异312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将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孙志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丘市丰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聚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1060号]一案中,商丘市丰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菅毅、董伟和你为案号(2019)0105执106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29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将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赵树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万伟、赵建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昭乌达路支行与被告万伟、赵建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樊世平、任玉娥、王改平、陈红霞、孙根平、李爱琴: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樊世平、任玉娥、王改平、陈红霞、孙根平、李爱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樊世平、任玉娥、王改平、陈红霞、孙根平、李爱琴: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樊世平、任玉娥、王改平、陈红霞、孙根平、李爱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成杰诉被告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翔莱职业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45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王存亮:

本院受理原告祁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骨090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齐玉香: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明与被告齐玉香、第三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贵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齐玉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张立明欠款140000元。二、被告齐玉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张立明以1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11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张立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齐玉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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