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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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凯德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钰。王云、郭宇红、王建中、云凤兰:

本院执行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内蒙古凯德新世纪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钰、王云、郭宇红、王建中、云凤兰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对王建中持有的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4%股权、王钰持有的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股权、王云持有的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股权目前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参加抽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评估机构选择结果告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办公室选择评估机构;领取评估机构选择结果告知书;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6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本案将进入拍卖程序。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赵三计:

本院受理上诉人康福旺诉你、马计英、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内01民终195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郭飞飞、呼和浩特市百茂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飞飞、呼和浩特市百茂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李海云、内蒙古小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海云、内蒙古小众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马虎维(马虎威):

本院受理原告苏巧连诉马虎维(马虎威)(2019)内0125民初11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郭根财:

本院受理原告石云飞诉郭根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韩兰玲、韩永民、戴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曹东东诉你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返还向原告索要彩礼款64000元;2、判决三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马小舒: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龙、第三人崔吉祥、马小舒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内0826民初15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刘少春: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利春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1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张建忠、张引弟、呼和浩特市民嘉搬家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建忠、张引弟、呼和浩特市民嘉搬家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张俊、刘润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俊、刘润兰、张海英、李慧兰、吴银保、李海英、吴亚铭、曹培借款合同纠纷(2019)内0826民初285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张俊、刘润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俊、刘润兰、张海英、李慧兰、吴银保、李海英、吴亚铭、曹培借款合同纠纷(2019)内0826民初285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高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魏海东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魏海东货款3635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管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刘建军、韩静:

本院受理原告靳飞跃与被告刘建军、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建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274元;2、判令被告刘建军支付至2019年8月23日所欠借款利息20465.7元,月率2%,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止。3、判令被告韩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计230739.7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64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吴晓飞: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王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晓军、吴晓飞偿还借款本金550000.00元,利息及罚息339002.86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25日),本息合计889002.86元;按照月利率16.5‰支付自2018年5月25日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请求判令被告以其所有的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办事处滨河馨居1#楼11层1-1101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108021214858,他项权证号10841309048)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其他费用。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供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汤天福:

本院受理原告李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李猛、白满姐: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凤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李凤琴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韩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姜建成与被告韩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被告韩云飞欠原告姜建成借款1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900元,由被告韩云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二庭(二楼第四调解室)领取(2019)内8026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唐额尔敦(别名唐套图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唐额尔敦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欠款3840元,支付利息2073.60元(3840

元×0.02元/月×27个月,2016年12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本息合计5913.60元;二、被告唐额尔敦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荆武: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桃与被告荆武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月20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王雨宣:

本院受理原告苏立德诉被告王雨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集宁区人民法院第五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解洪权、白秀芹: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才诉被告解洪权、白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解洪权、白秀芹:

本院受理原告董庆诉被告解洪权、白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秦永红:

本院受理杨文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2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沈阳、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凤武诉被上诉人沈阳、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于萍、格格:

本院受理上诉人庞晓波与被上诉人王银梅、李淑兰、于萍、格格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19)内01民终406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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