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近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贤等7人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分别被判处九年到一年两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贤自2008年开始非法开设典当行。为保证高额利息的收回,王某贤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武某某、姜某某、王某、郭某某、何某某等人为其充当“地下执法队”,向他人高息发放借款,并多次以索债为由,到被害人及近亲属住所喷字、半夜响炮,任意毁损、占用被害人财物,对被害人谩骂、恐吓、威胁、殴打,甚至非法拘禁被害人,自2008年起,该犯罪团伙先后实施5起寻衅滋事犯罪、2起非法拘禁犯罪,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以王某贤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在王某贤的组织、指挥下,组织成员武某某、姜某某、王某、郭某某、何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故意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已形成恶势力集团。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祁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