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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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石浩、石海英、石树森、邹双: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石浩、石海英、石树森、邹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邹双、石树森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西街泓博花园7号楼1层3单元3012号,石海英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路如意小区C9号楼4层东4单元东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王蕊、高宇德、内蒙古蒙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王蕊、高宇德、内蒙古蒙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对王蕊、高宇德共同购买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街蒙西文化广场文化大厦5-505、5-506、5-507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徐彩霞、刘俊义:

本院受理原告郄换清诉被告徐彩霞、刘俊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俊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郄换清欠款95000元,并支付以9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郄换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8元,由被告刘俊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乔灵官、高秋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天鹅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乔灵官、高秋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代偿本金504893.29元,以及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截至2019年6月26日利息暂计5675.38元。以上诉请金额截至2019年6月26日暂合计510568.67元;2、受理案件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刘建团、韩建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希望阳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赵林俊、刘小红、刘根柱、张爱芳、李利平、刘欣欣: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赵林俊、刘小红、刘根柱、张爱芳、李利平、刘欣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林俊、刘小红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7624.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赵林俊、刘小红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借款到期之日起产生的罚息、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赵林俊、刘小红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违约金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赵林俊、刘小红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149.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薛利军、董倩倩、樊乐小、林建华、樊恩乐、柳爱仙: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薛利军、董倩倩、樊乐小、林建华、樊恩乐、柳爱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薛利军、董倩倩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9857.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薛利军、董倩倩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借款到期之日起产生的罚息、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薛利军、董倩倩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违约金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薛利军、董倩倩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107.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刘占强、王雁雁、王磊、高小亭、霍三子、王凤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刘占强、王雁雁、王磊、高小亭、霍三子、王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占强、王雁雁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借款利息2160.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占强、王雁雁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借款到期之日起产生的罚息、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占强、王雁雁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刘占强、王雁雁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王正正、潘金枝、周妙先、连秀风、杨君、曾巧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王正正、潘金枝、周妙先、连秀风、杨君、曾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正正、潘金枝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利息48.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正正、潘金枝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借款到期之日起产生的罚息、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正正、潘金枝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王正正、潘金枝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潘志荣:

申请人郑永厚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潘志荣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财保481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潘志荣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优品·新天地小区20号楼房屋(产权证号:110599),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财产保全期间,查封郑强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校园路2号街坊10号楼2单元503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55116号)。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陈镜洁:

本院受理原内蒙古李家塔煤矿诉被告陈镜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镜洁支付原告垫付的管网改造费2090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四二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王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54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被扣划的保证金共计114557.68;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补偿金98307.92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补偿金(以114557.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张东平:

本院受理原告奥美诉被告张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306号民事判決书[主要内容:被告张东平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奥美借款本金4000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郝莉、刘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郝莉、刘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596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合计157060.49元及支付从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3722.27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垫付本息合计157060.49元为基数计算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号审判庭(23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王宏伟、内蒙古盛赢天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宏伟、内蒙古盛赢天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盛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公司代偿款270000元及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王宏伟对以上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5848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鄂尔多斯市神冶兰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东神煤炭有限公司:

本院在鄂尔多斯市蒙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神冶兰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ニ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806号执行裁定书(轮候冻结了内蒙古东神煤炭有限公司在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及分红款720万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杨永生:

本院在执行闫国礼与你和郭海军、郭治刚(郭志刚)、王福海、苏永峰、王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恢70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通知你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4219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9)内0602执恢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杨永生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铁西杨家渠万正家园8号楼3单元505室房产;(鄂尔多斯市)内科瑞[2019」(估)字第0809-008-125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鄂尔多斯市益园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三保、张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益园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高艳、尹尚亮、甄大伟、刘燕、高三保、张桂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239号民事判決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益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280.781629万元及从代偿之日即2016年6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ニ、被告高艳、尹尚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高艳、尹尚亮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益园公司追偿。三、如被告益园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就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甄大伟名下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通九大夏1号楼1309号,面积为72平米,产权证号为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200658号(他项权证号为鄂房他证东胜区字第109041506850号)的房产及被告高三保名下的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北路10号街坊7号楼2单元407号,面积为102.25平米,产权证号为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500440他项权证号为鄂房他证东胜区字第109041506849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甄大伟、刘燕、高三保、张桂兰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益园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赵敏:

本院受理原告杨来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号:(2019)内0602民初49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赵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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