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宝小:
本院受理原告刘凤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付向菊:
本院受理原告郭春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周呼斯楞: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雅饰家居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白乌仁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海玉峰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白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海玉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刘桂琴:
本院受理原告崔丽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
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柴金云: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柴金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我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1执3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查封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仲金字(2019)第002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邱小青: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兰能义与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再54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杨长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雅饰家居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吴建平: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贾红伟与被申请人张建业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
呼和浩特市焱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马志强:
本院受理申诉人田禾与被申诉人苏渊、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焱不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马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再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