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桂滨:
本院受理原告李霞诉被告吴桂滨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尉金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龙与被告尉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尉金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晓龙借款利息115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5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尉金飞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王爱云、孙秉义:
本院受理原告闫志平与被告王爱云、孙秉义、刘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19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鹰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9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等涉案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郭友祥、蔚丽坤、蔚贺鹏、杨立军: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友祥、蔚丽坤、蔚贺鹏、杨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蔚贺鹏、杨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梅、蔚贺峰、蔚贺鹏、杨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蔚丽平、张春生、蔚贺鹏、杨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蔚丽平、张春生、蔚贺鹏、杨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于彪:
本院受理的刘凤岐申请执行于彪、于长水、菅美玲、张三毛借款合同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于彪所有的位于和林格尔县城关镇209国道南侧的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内景通估字[2019]第0345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和林格尔县城关镇209国道南侧房屋(蒙房权证和林格尔县字第183011600234号)市场价值1973860元;内新广房评字[2019]第0162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和林格尔县城关镇209国道南侧房屋(蒙房权证和林格尔县字第183011600232号)市场价值1693623元。
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19)内0102执恢417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于彪所有的位于和林格尔县城关镇209国道南侧的房屋。房权证号:蒙房权证和林格尔县字第183011600234号,评估价为1973860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677781元,竟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170000元。房权证号:蒙房权证和林格尔县字第183011600232号,评估价为1696323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439579.55元,竟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15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拍起拍价为一拍流拍价降价1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董利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洋诉被告董利强、张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280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张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宋淑英诉被告张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2543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许小建:
本院在执行孔庆亮申请执行许小建、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662号执行裁定书及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9)第0243、0244号评估报告,裁定拍卖许小建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华莹馨苑3号楼11、13号车库二处,评估价分别为161941元、167007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化俊飞、杨玉民、陈敦、白雄飞、孙祥:
本院受理原告院海琴诉被告化俊飞、杨玉民、陈敦、白雄飞、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化俊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整(大写捌拾万元整);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化俊飞偿还原告利息80万元整(大写捌拾万元整),(其中2011年7月24日起至2012年5月24日,借款本金10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为20万元利息;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借款本金8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1328000元,两项合计为1528000元,原告只主张80万元利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化俊飞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孙祥、被告三杨玉民、被告四陈敦、被告五白雄飞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算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任丽梅:
本院受理原告郝喜娥诉被告任丽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3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贷款53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姚俊兰:
本院受理申请人姚俊兰诉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602执保228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依法对担保人柴瑞芬名下的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北路十二号街坊富兴小区4号楼***号房产(鄂房权证东胜字第***号)一处予以解除查封。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与信访大楼610室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倪兰则:
本院受理申请人倪兰则诉刘荣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602执保229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依法解除申请人倪兰则提供的担保人郝根喜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北路12号街坊富兴小区4号楼1**1号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2号)的查封。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与信访大楼610室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高俊芳、王蕴强:
本院在红梅申请执行高俊芳、王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通知你们履行(2017)内0602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二、(2019)内0602执恢10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高俊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三、内蒙古民正估字[2019]第015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池国兴: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宏诉被告池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46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定金11500元;二、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刘军、刘录小:
本院受理申请人白钰与被申请人刘军、刘录小(又名刘录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财保4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一、依法冻结被告刘军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217000460003764438),冻结期限为1年;二、依法轮候冻结被告刘录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账号:0460129980100020853),冻结期限为1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张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款项85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8日
刘学枝: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学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刘学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4302.76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4302.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由被告刘学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8日
李红丽:
本院受理原告纪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6773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纪蒙与被告李红丽离婚;二、婚生子纪俊华由原告纪蒙抚养,被告李红丽自2019年10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方法: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给付半年子女抚养费3000元。2019年10月至12月子女抚养费15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纪蒙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法院2019年10月18日
王强、董雅琴:
本院在执行范广森申请王强、董雅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02执恢3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为议价日期,逾期将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拍卖财产进行价格评估。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李二平:
本院受理原告乌敦其木格诉被告李二平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李二平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利息(2007年12月21日至2019年2月21日的年利率24%计算)288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的本金年利率24%的借款利息;3、本案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9)内0602民初446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8日
赵敏:
本院在鄂尔多斯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2007号执行裁定书及内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0211号评估报告,裁定拍卖你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10号街坊2号楼一层9号(实际小区编号为8号楼)车库(产权证号: 045262),评估价120815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8日
赵敏:
本院在鄂尔多斯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执恢2007号执行裁定书及内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0210号评估报告,裁定拍卖你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10号街坊2号楼一层8号(实际小区编号为4号楼)车库(产权证号: 045217),评估价135133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