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85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乌力吉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胡春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哈斯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丽与被告哈斯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项:被告哈斯格日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永丽借款24600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乌兰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包长明、开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杜建华:

本院受理申请人高红霞与被申请人杜建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财保5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依法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杜建华名下的坐落于东胜区伊煤路111号惠民家园小区9号楼1单元302房产(合同编号:2009-9000002,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额尔敦仓:

申请人张文国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额尔敦仓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财保482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一、查封李丽琴与被申请人额尔敦仓共同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百合苑6号楼东单元502房屋(房产证号: 109031001844),查封期限为3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额尔敦仓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南路1号街坊温馨花园二期住宅小区6号楼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06298),查封期限为3年;三、财产保全期间,查封张文国、白玉萍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号街坊1号楼1单元501房屋(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301807号)四、财产保全期间,查封张凌睿提供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河南岸E07-02地块6-1-401房屋(合同编号:2017-9000641)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焦桃桃、王新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利军诉被告焦桃桃、王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45900(利息从2018年1月26日至2019年4月30日,以本金150000元为计算基数,年利率24%计算);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计算基数,年利率24%计算)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王林祥: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义诉被告王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1263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林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杨俊义借款本金86015元及利息(以86015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王林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赵建国、许小健:

本院受理原告丁秀杰诉被告赵建国、许小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民初2539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赵建国、许小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丁秀杰借款本金217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4元,由被告赵建国、许小健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巴音娜:

本院受理原告乔玉英与被告巴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巴音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乔玉英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王博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龙亨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博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博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龙亨路桥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博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刘殿铭:

本院受理原告郝桂林诉被告苏祥、刘殿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刘殿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从2011年3月24日至2018年11月24日计算,月利率为2%,共计18.4万元,2019年5月23日以后利息按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判令被告苏祥对上述本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赵敏:

本院在额定达来申请执行李伟、田书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880号执行裁定书:划拨案外人赵敏(身份证号码: 150823198711280625)在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债权1060000元(根据还款协议由李伟转让给赵敏)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张海宏: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光诉张海宏、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保全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王皓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富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80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皓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富苑物业公司物业费388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元,由原告富苑物业公司负担97元,由被告王皓田负担77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周丽珍: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林、周丽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 2019内0602民初50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银行借款本息共计205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以20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号审判庭(23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分公司、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孟和:

本院审理的原告兰煜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判令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分公司退还保证金847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鄂尔多斯市蒙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孟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935室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0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韩鹏:

本院受理原告高海旺诉你与王强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656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韩鹏给付原告高海旺欠款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被告王强对上述欠款本利承担连带担保给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杨鹏珍:

本院受理原告邱海龙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700元并承担违约金13792元,合计32492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苏建军、撖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建军、撖秀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苏建军、撖秀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房屋贷款本金27991.77元、利息6762.20元及以本金27991.77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元,由苏建军、撖秀珍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邵积林:

本院执行的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邵吉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9)内0602执恢18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邵吉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3078208459373)内的存款及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账号:6230930030002178647)内的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营业室,账号:6228403077356996266)。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张珺:

本院受理原告高永梅与被告张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准,从20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月利率2%);二、被告张珺给付欠原告高永梅2011年11月22日前的利息款32011元。上述债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被告张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张平:

本院执行的魏明凤申请执行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9)内0602执恢204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本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41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19)内(0602执恢2044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石艳军:

本院受理原告阿古拉诉被告石艳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石艳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日内搬离租赁房屋;二、被告石艳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日内支付原告阿古拉房屋租赁费7300元及2017年12月13日至腾房之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按年租金3800元的标准计算);三、被告石艳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日内支付原告阿古拉违约金14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石艳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