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璐璐、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周磊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璐璐欠原告周磊借款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被告李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被告许璐璐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霍志军: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温跃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5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刘和、陈春婷:
本院受理原告刘万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6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刘和、陈春婷偿还原告刘万英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的利息25200元(计算方法:40000元×42个月×1.5%),本息合计652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刘和、陈春婷支付原告刘万英自2019年7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被告刘和、陈春婷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秦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康地灵肥业有限公司诉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史锁成:
本院受理原告董五毛诉史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张建国:
本院在执行杜英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921执289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王强、魏飞宇:
本院在执行张清诉你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现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921执161号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责令你二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呼和浩特市焱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马志强:
本院受理申诉人田禾与被申诉人苏渊、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焱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马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再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朱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耿阿敏与被告朱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项:被告朱文强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耿阿敏借款2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许哈斯敖其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仁利刚与被告许哈斯敖其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许哈斯敖其尔偿还原告仁利刚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王德生、白玉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桂兰与被告王德生、白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德生、白玉花偿还原告张桂兰借款23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曹青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春英与被告曹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曹青春偿还原告李春英借款13000元。二、被告曹青春以13000元为基数,偿还8000元自2018年2月1日起,5000元自2018年6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杜尔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银泉:
本院受理韩国阁诉被告银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银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韩国阁借款及施工费500000元,并给付此款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自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银泉:
本院受理韩国阁诉被告银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银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韩国阁借款及施工费2250000元,并给付此款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自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王建军:
原告李文霞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袁得法:
原告郭廷廷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田旭:
原告石克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贺长记、贺靖、王镇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梦婷诉杨丽琴、吕连升、吕姝葶、贺长记、贺靖、王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苏国强、菅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功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李治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秀莲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苏金莲、王候来、苏志军、苏德军、张海军、苏勇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金莲、王候来、苏志军、苏德军、张海军、苏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贷款本金58万元及截至2019年5月27日的欠息233703.88元,总计813703.88元;判令被告苏志军、苏德军、张海军、苏勇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刘慧敏、杨小平、杨瑞峰、王雅平、白永鑫、王建鹏、单军、孟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慧敏、杨小平、杨瑞峰、王雅平、白永鑫、王建鹏、单军、孟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贷款本金310万元及截至2019年5月20日的欠息887241.41元,总计3987241.41元;判令被告杨瑞峰、王雅平、白永鑫、王建鹏、单军、孟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张东、张伟、张龑、杜霖、张星海、王雅平、杨瑞峰、郑玲: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张东、范生银、折宝林、张伟、张龑、张永刚、杜霖、张星海、王雅平、杨瑞峰、王磊、郑玲、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余生花、梁德元、余生文、白子云、宋卫国、贺彩丽、撖小利、杜建华、王占喜、马伊革: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余生花、梁德元、余生文、白子云、宋卫国、贺彩丽、撖小利、杜建华、王占喜、马伊革、杨时雨、余生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余生花、梁德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高金铎: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债权人)诉被告高金铎、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高金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董兴武、王慧: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债权人)诉被告董兴武、王慧、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董兴武、王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