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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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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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庭、内蒙古新月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牛青山申请执行刘庭、内蒙古新月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内7102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牛青山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7102执1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失信决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被执行人刘庭、内蒙古新月物流有限公司应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刘庭、内蒙古新月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牛青山申请执行刘庭、内蒙古新月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牛青山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刘庭、内蒙古新月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牛青山申请恢复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7102执恢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失信决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被执行人刘庭、内蒙古新月物流有限公司应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刘少春、冀小明、严彬: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全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吉祥(2019)内01民终4124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向春柏: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贺友兵及原审被告向春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2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吉连祥: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兰全与吉连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包额尔敦扎布: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益农农资商行(经营者:陈秀英)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额尔敦扎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右中旗益农农资商行(经营者:陈秀英)赊欠农用物资款32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清偿欠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韩宝全:

本院受理原告科右中旗益农农资商行(经营者:陈秀英)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宝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右中旗益农农资商行(经营者:陈秀英)化肥款10670.00元,并从2017年1月11日起按月息2%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欠款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双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胜诉被告双德、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423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张美容: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峰、杨辰禹诉被告姜水英、张美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张美容: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峰、杨辰禹诉被告姜水英、张美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杨俊峰、杨辰禹就本院(2018)内0105民初1155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张红生、刘姝霞、乔海表、邢起春: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支行申请执行张红生、刘姝霞、乔海表、邢起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恢64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张红生、刘姝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师大路北侧C段14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内蒙古自治区字第18303120068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张红生、刘姝霞、乔海表、邢起春: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支行申请执行张红生、刘姝霞、乔海表、邢起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恢138号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张红生、刘姝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师大路北侧C段14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内蒙古自治区字第18303120068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佃宏与被告内蒙古科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3161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张晓光、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晓光就(2019)内0105民初93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张晓光、内蒙古九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赛罕区亏欠你我叁个字饭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斯麦欧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赛罕区亏欠你我叁个字饭店、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赛罕区亏欠你我叁个字饭店:

本院受理原告彭大伟诉被告赛罕区亏欠你我叁个字饭店、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赛罕区亏欠你我叁个字饭店:

本院受理原告甄建国诉被告赛罕区亏欠你我叁个字饭店、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姜如意: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秀诉被告姜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78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郑相祯:

本院受理原告白淑芳诉被告郑相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贺宝俊:

本院受理原告包玉平诉被告贺宝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赵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马海涛、马会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822民初29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素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19)内0822民初2947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赵永刚偿还借款本金7200元及全部利息,马海涛、马会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赵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马海涛、马会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822民初29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素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19)内0822民初2949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马海涛、马会萍偿还借款本金4601元及全部利息,赵永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赵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马海涛、马会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822民初29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要素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19)内0822民初2948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马海涛、马会萍、赵永刚对借款人马海兵在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97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杨世华、孔桃花: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杨世华、孔桃花、李广年、杨金连、李全贵、李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世华、孔桃花欠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7.9‰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止,从2018年12月11日起按11.8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被告李广年、杨金连、李全贵、李翠芳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杨世华、孔桃花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黄清本: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李占云、柴梅霞、李长军、李霞、黄阳本、李长万、王翠莲、李占元、高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长万、王翠莲欠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率7.9‰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止,从2018年12月11日起按11.8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被告李占云、柴梅霞、李长军、李霞、黄阳本、李占元、高春霞、黄清本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李长万、王翠莲追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黄清本: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李占云、柴梅霞、李长军、李霞、黄阳本、李长万、王翠莲、李占元、高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清本欠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率7.9‰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止,从2018年12月11日起按11.8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被告李占云、柴梅霞、李长军、李霞、黄阳本、李长万、王翠莲、李占元、高春霞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黄清本追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李银仓、王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你们、武荣光、武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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