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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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余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继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王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25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秦栓柱、李霞:

本院受理刘伟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4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杨波波、王赛赛、陈丽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波波、王赛赛、陈丽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2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晓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辉诉被告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晓梅:

本院受理原告石永军诉被告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马文利: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阿拉善盟哈河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炭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马保良、苗桃桃、马文利、任丽仙、马文义、王莉、杨玉林、马万良公正债券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18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马文利所有的位于包头市九原区莎木佳路一号街恒大华府16号楼-102号房屋壹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王桃申请执行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赛执字第0111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2295928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陈志刚申请执行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103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1377146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方玉虎、汪红卫、高军、呼和浩特市俊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方玉虎、汪红卫、高军、呼和浩特市俊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恢1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内蒙古亿金镕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镇市晟大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长盛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亿金镕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丰镇市晟大贸易有限公司就(2019)内0105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赵二毛:

本院受理银繁申请执行赵二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恢19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学军、赵秀芳:

本院受理白俊义诉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学军、赵秀芳、云正正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83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赵秀芳位于呼市赛罕区呼凉路良种场院内1号楼3层2单元03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29日止)。查封赵秀芳名下的蒙A35691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19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兴和县恒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771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19年9月23日

王军、杨茂: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929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郝建国:

本院在执行赵勇光与郝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内0924民初980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1日吉日嘎拉图、萨楚:

本院受理王瑞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巴格那、常秀清(又名常青)、周文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瑞锋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款17043287.5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从2018年6月5日至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段长青、吉日嘎拉图(又名吉日格乐图)、萨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保证责任;三、段长青、吉日嘎拉图(又名吉日格乐图)、萨楚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借款人巴格那、常秀清(又名常青)、周文奎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王世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选诉被告王世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王世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选彩票款167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王世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武金旺:

本院在鄂尔多斯市高秀先工程机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武金旺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29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武金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6214670460007870328)。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刘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刘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恒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志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赵志宏: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016号起诉状副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庆格图巴雅尔、孟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怀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337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赵宁: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赵宁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合计16049.79元及支付从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4290.93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垫付本息合计16049.79元为基数计算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武汉蓝之天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中兴特种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恢19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购车款及利息3619500元,负担违约金(以3619500元为基准,从2016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3521元,执行费38830元。责令你在收到此报告财产令后30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送达(2018)内0602执513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依法扣押你所有的蒙凯牌矿用自卸车10辆;送达(2019)内0602执恢190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依法拍卖你所有的蒙凯牌矿用自卸车10辆。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赵毅:

本院受理原告贺晓龙诉被告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3941号民事判決书,内容为:一、被告赵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贺晓龙偿还借款19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4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齐春灵:

本院受理的原告郎喜元与被告齐春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高俊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海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3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俊燕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海双借款本金22000.00元;二、被告高俊燕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高海双本金22000.00元自2017年5月23日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的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32.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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