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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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连威诉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借原告的款项人民币本金380000元,利息192900元,共计: 572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百鑫、包险峰、白春红、呼和浩特市亿昌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圣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百鑫、包险峰、白春红、呼和浩特市亿昌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张志超: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军诉张志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何宝丹:

本院受理李成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扎兰屯市哈多河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1日

金慧茹:曾用名(李慧茹)

本院受理原告全占伟诉你(2019)内0104民初266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梁志权:

本院受理原告武永清诉你(2019)内0104民初355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梁文秀: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东诉被告梁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3489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宝孟和:

本院受理原告谢建青诉被告宝孟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338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张玖玱:

本院受理原告朱永军诉被告张玖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2898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冉凡义、佟春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京致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与邬亮、刘晓娟、任文胜、武金梅、郝平平、任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李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陈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李茂林: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蔡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一、被告蔡振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2224.01元,本息合计42224.01元(利息暂计算2019年3月27日,2019年3月27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被告李茂林对被告蔡振国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给付责任。限你在公告之日内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陈国新、程志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陈国新偿还原告张艳辉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7000元(100000元×0.15%×38个月,2016年3月11日至2019年5月11日),本息合计157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被告陈国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赵佰林: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李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倪加政、李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阿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倪加政、李金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倪加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通辽阿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息393052.30元;二、驳回原告通辽阿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张龙:

本院受理原告郭美莲与被告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龙欠原告郭美莲钢材款144695元及利息(利息以144695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6元,减半收取计2118元,由被告张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19)内0826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张龙:

本院受理原告临河区蒙优保温材料厂与被告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龙欠原告临河区蒙优保温材料厂货款75010元及利息(利息以7501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计842元,由被告张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19)内0826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安飞:

本院执行的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雄、杨雪梅、安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评估了被执行人安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乌珠尔路东、乌仁都西路北房屋一套、土地一宗。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房屋的内蒙古中博房地估字(2019)第0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补充说明以及拍卖裁定书。价值评估报告书确定评估价为327600元,估价报告出具之日为2019年9月24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将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启动房屋拍卖程序。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白乌力吉吐图、云秀春: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与被告白乌力吉图、云秀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乌力吉图、云秀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935元;二、被告白乌力吉图、云秀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利息673.20元(935元×0.02元×36个月,从2015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27日),继续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以本金,93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至欠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董海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诉被告董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董海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4174元;二、被告董海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利息3624.16元[2950元×0.02元×44个月(从2015年4月22日至2018年12月22日)+1224元×0.02元×42个月(从2015年6月27日至2018年12月27日)],并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以本金29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自2019年1月23日至欠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白福英、魏占梅: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与被告白福英、魏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3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福英、魏占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白福英、魏占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利息9200元(20000元×0.02元×23个月,从2017年2月4日至2019年1月4日),继续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至欠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关俊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柏亮与被告关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关俊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柏亮借款本金7900元;二、被告关俊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柏亮借款逾期利息11692元(7900元×0.02元×74个月,从2012年10月2日至2018年12月2日)。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90元,由被告关俊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李长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李长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旭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李长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董银平: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与被告董银平、孟金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84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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