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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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路萍: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邵金: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育新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王利:

本院受理(2019)内0502民初7858号原告赵伟诉被告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通辽市君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通辽市君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姜红伟、刘秀华、姜所柱:

本院受理原告陈胜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138000.00元,本息合计438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按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8月9日起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期间的利息;3、要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通辽市大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喜江、雷艳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姜英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通辽市大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394000,本息合计694000元,被告陈喜江、雷艳霞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要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张爽、刘秀荣、张连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确认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苏兰惠:

本院受理原告穆东与被告苏兰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苏兰惠欠原告移东菜款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苏兰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19)内0826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安建国、武飞: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 一、被告安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9021.36元,本息合计39021.36元(利息暂计算2019年2月22日,2019年2月22日,2019年2月22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二、被告武飞对被告安建国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给付责任。限你们在公告之日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善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呼和(又名黄刚):

原告黄承杰、关侠诉你和内蒙古聚力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因内蒙古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2017)内012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依法受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温得志、王丽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烨骏诉被告温得志、王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张文杰、内蒙古云装叁陆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喜德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云装叁陆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喜德申请追加张文杰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及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王喜德提供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刘洪良: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洪良购买的位于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碧水蓝山小区(东区)42幢7层11号房屋一套(价值150000元)进行查封。本院予以准许,并以(2019)内0121民初289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洪良购买的位于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碧水蓝山小区(东区)42幢7层11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二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赵耘、张云、胡智才、葛俊义、杨贵荣、郝二云、岳春云、郝世云、秦建平、刘文毅、贺双: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赵耘、张云、胡智才、葛俊义、杨贵荣、郝二云、岳春云、郝世云、秦建平、刘文毅、贺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5月5日的贷款欠息5189840.67元,,并支付从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复利德利率均按月利率7‰上浮50%计算);判令被告赵耘、张云、胡智才、葛俊义、杨贵荣、郝二云、岳春云、郝世云、秦建平、刘文毅、贺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王宽荣、贺悦峰、王建国、王三荣、张埃厚、苗占金、王尚峰、韩学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宽荣、贺悦峰、王建国、王三荣、张埃厚、苗占金、王尚峰、韩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贷款本金792500元及截止2019年4月17日欠息259469.86元,总计1051969.86元;判令被告贺悦峰、王建国、王三荣、张埃厚、苗占金、王尚峰、韩学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鄂尔多斯市兴园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霖、王琴、白凤鸣、杜秀兰、刘云、孙利云、李文元、杜秀莲、姜二云、温俊梅、李旭凯、庞慧娟、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兴园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霖、王琴、白凤鸣、杜秀兰、刘云、孙利云、李文元、杜秀莲、姜二云、温俊梅、李旭凯、庞慧娟、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陈红亮、滕跃:

本院受理的原告施瑞峰诉被告滕云、孟庆刚、孟庆海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36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高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雅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赵乾: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另,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乾购买的位于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碧水蓝山小区(东区)19幢2单元403号房屋一套(价值285012元)进行查封。本院予以准许,并以(2019)内0121民初253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赵乾购买的位于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碧水蓝山小区(东区)19幢2单元403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二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常静、焦恩栾:

本院受理原告赵刚诉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确认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内蒙古隆盛粮食收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少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确认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丁宏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娟与被告丁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4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丁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温娟借款7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阿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双诉被告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张凤奎:

本院受理原告任小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确认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呼和浩特市通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隋海龙与被上诉人和林格尔县盛乐园区丰华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通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2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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