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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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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宇贺:

本院受理原告陈宝君与被告白宇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王福清:

本院受理原告关丽霞与被告王福清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8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关丽霞与被告王福清离婚;二、婚生女王相核,由原告关丽霞抚养;被告王福清于2019年10月1日起,于每年每月30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三、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被告王福清名下的坐落于科尔沁区大林镇三村,建筑面积81.29平方米的商品住宅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G2010000444号),被告王福清于2011年6月23日购得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玉良小区一期4#楼车库一间(未取得产权证,车库从西往东第一间),归原告关丽霞所有;原告关丽霞给付被告王福清房产及车库折款150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开始执行,原告关丽霞结清被告王福清财产折款150000.00元,被告王福清协助原告关丽霞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四、驳回原告关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5.00元,评估费5000.00元,由被告王福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尚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刘广政(刘广正):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克俭、金克己诉被告刘广政(刘广正)、刘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伊金霍洛旗监狱审讯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王印启、刘艳宏:

本院受理原告孟雪英与被告王印启、刘艳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64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包亚昆:

本院受理原告包亚昆与被告佟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64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白永平、何艳业、许刚、郭四来、周世友、田智频、谢继友: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周建仁、杜凤荣、许刚、孙俊梅、苗平、高虹、白永斌、周永刚、周三财: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仁、杜凤荣、许刚、孙俊梅、苗平、高虹、白永斌、周永刚、周三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判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贷款本金830000元及截止到2019年4月18日欠息264068.27元,总计1094068元;判令被告许刚、孙俊梅、苗平、高虹、白永斌、周永刚、周三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王俊峰、祁沛鑫、薛军毅、贾耀红、梅智、刘玲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燕刚、王玲霞、王俊峰、祁沛鑫、薛军毅、贾耀红、梅智、李小军、刘玲英、赵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的借款本息,并支付罚息、复利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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