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薛若为与被执行人海泉和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649号]一案中,薛若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韩海鸽、包阿茹娜、包塔娜、内蒙古塔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27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姚吉:
本院在执行常三连、姚吉、闫国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1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闫国锋:
本院在执行常三连、姚吉、闫国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1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席生、朝鲁孟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席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志强借款4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7月1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由被告席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志强借款3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三、驳回原告王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张书庭: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刘建东:
本院在执行朱美桃、王学婷、王学强、刘建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内0924民初197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普垫块机货款15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7月8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郭祥忠:
本院受理申请人杨秀琴与被申请人郭祥忠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财保5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轮候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郭祥忠名下的位于东胜区三台基17号街坊2号楼2单元104室(房产证号:伊房权证产字第5765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房屋的权属变更、转移等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担保人熊泽(身份证号码150204198809241518)所有的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蒙B8BB66)一辆的产权变更、转移等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王占海: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占海、赵素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134611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张二明、李平、常江、姜二云:
本院受理原告杜霖诉被告张二明、李平、常江、姜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二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张二明支付上述本金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平、常江、姜二云对上述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ー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贾月峰:
本院受理原告高建英诉被告贾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贾月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高建英借款本金15万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贾月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邢志刚、戈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伊拉图诉被告邢志刚、戈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530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的银行同期同利率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号审判庭(23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李玉莲、白玉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珍诉被告李玉莲、白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447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自2012年6月至2019年2月25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139133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准,以月利率2%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号审判庭(23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9日
李林冲、闫林娥: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洋诉被告李林冲、闫林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林冲、闫林娥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74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高存虎、鲁冬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铁梅、高存虎、鲁冬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高存虎、鲁冬梅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39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张宝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晓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950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吴晓胜借款本金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宝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0月9日
赵连喜:
本院受理原告周广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连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周广安借款本金77225元,利息27833.88元,本息合计105058.88元;二、被告赵连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周广安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周广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周广安负担49元,由被告赵连喜负担240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连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赵宝石:
本院受理原告关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共计27855元,并从2019年7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1%继续支付利息至本金全部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10月9日
张东平:
本院受理原告苏伟诉被告张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
一、被告张东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苏伟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70000元(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准,从2011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张东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朝格吉拉玛: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朝格吉拉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全部剩余租金82500.5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3365.51元,以未付租金82500.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6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至2019年6月15日为20790.13元;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车辆,车牌号为蒙K056W 2,发动机号为G271809,车架号为LVGBH42K8DG755334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3000元,以上合计106290.63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19)内0602民初4160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贾永:
关于原告杜金贵诉被告贾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2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同时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3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白云海:
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王二宽:
申请执行人王文成与王二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内0621执209号,本院已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二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二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二宽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源新村5#楼北18号楼车库(证号:135011305306)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王文成自愿以第一次流拍价90729元接受这套房屋抵顶该案案件款90729元,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1执209号降价通知书与(2016)内0621执209号以物抵债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降价通知书与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海泉: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薛若为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黄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649号]一案中,薛若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韩海鸽、包阿茹娜、包塔娜、内蒙古塔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27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