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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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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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立艳:

本院受理原告魏学军诉你与任国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6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内蒙古万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永占、高建军、孙利勇: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永占诉被上诉人刘军、内蒙古万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建军、孙利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内蒙古万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永占、高建军、孙利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25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郑虎:

本院受理宋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内蒙古长弘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环罚字(2018)39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4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崔红燕、张三平、张建平、王国祥:

本院受理上诉人崔红燕、张三平、张建平、樊瑞军、王国祥与被上诉人杨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1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包瑗琪、李梓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包瑗琪、李梓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7102民初97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包金德:

本院受理原告吴德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金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吴德全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10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40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李宇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李宇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宇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2431.2元,手续费1760元,利息7059.09元(截至2019年7月4日),并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19年7月5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云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8444.93元,手续费及利息5475.42元(截至2019年3月3日),并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4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赵俊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鑫磊与被告赵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人民币240000元(从2016年3月15日暂至2019年7月15日)共计54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3.由被告赵俊伟承担原告陈鑫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景志文:

本院受理任福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景志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任福金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20元,由被告景志文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景志文:

本院受理王占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景志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占龙支付葵花籽款67000元。案件受理费1475元,公告费220元,由被告景志文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景志文:

本院受理周小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景志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周小军支付葵花籽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20元,由被告景志文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景志文:

本院受理谢海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景志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谢海军支付葵花籽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20元,由被告景志文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景志文:

本院受理王来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景志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来生支付葵花籽款105000元。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220元,由被告景志文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景志文:

本院受理张永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景志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永清支付葵花籽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220元,由被告景志文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景志文:

本院受理孙君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景志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孙君义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20元,由被告景志文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景志文:

本院受理李增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景志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增庆支付葵花籽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220元,由被告景志文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景志文:

本院受理张永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3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景志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永军支付葵花籽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220元,由被告景志文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景志文:

本院受理李来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景志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来虎支付葵花籽款94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220元,由被告景志文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景志文:

本院受理李平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景志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平平支付葵花籽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20元,由被告景志文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景志文:

本院受理周喜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景志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周喜奎支付葵花籽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220元,由被告景志文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赵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孙飞虎诉你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经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王锁荣、王美香:

本院受理原告张候亮与被告王锁荣、王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紫宝生:

本院受理原告韩青山诉被告高丑山、紫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郭凤梅: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的原告郭军小诉被告郭凤梅,第三人郭耀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621民初36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郝计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鹏飞诉被告郝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621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李昭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占军诉被告李昭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62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高飞、高亮:

本院受理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高飞、高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内2501执18号之二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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