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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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3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白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张琴诉白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615000元;2、给付原告从借款起至起诉时止利息107748元(615000×365×8×6%=107748)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洑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张永亮、王瑞、王毛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万小诉张永亮、王瑞、王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永亮、王瑞、王毛生共同偿还欠付原告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月利率2%计算),本息合计867800元,并承担从2019年5月24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苏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萱、赵媛诉苏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欠款976000元及利息1595335.89元(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分别暂从2012年4月5日和2012年4月13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28日,按月2分计息,本息共2571335.89元整);2、由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赵敏:

本院受理原告李彦芳诉被告赵敏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75744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23805元(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以75744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75%计算);以上1、2项共计108124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75744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75%计算);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237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王侯来、苏金莲:

本院受理原告孙伟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王侯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44000元(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准,从2010年12月20日至2019年3月22日月利率为2%)。2、被告苏金莲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419室)公开开庭审理,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韩旭堂: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2019)内0602民初395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韩旭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尔多斯市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5942.65元及利息(从2019年7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原告主张的年利率6%)。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元由被告韩旭堂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领取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袁强:

本院在执行王怡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9)内0602执353号执行通知书;(二)、(2019)内0602执353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9)内0602执3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四)、(2019)内0602执35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9042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杨鸡换:

本院在执行王何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9)内0602执恢1219号执行通知书;(二)、(2019)内0602执恢1219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9)内0602执恢12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你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2000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四)、(2019)内0602执恢12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你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吴初一:

本院依据(2017)内0521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少业申请执行吴初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1159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将吴初一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南新嘎查,建筑面积:91.02平米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于申请执行人刘少业,抵顶本案案款98402元。吴初一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南新嘎查,建筑面积:91.02平米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刘少业时起转移至申请执行人刘少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满后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唐七十三、包占荣:

本院依据(2013)左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姚玉彬、董秀兰申请执行唐七十三、包占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恢38号以物抵债裁定书,经网络司法拍卖,申请人同意以二拍流拍价格69893.69元接收流拍的唐七十三名下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前乜吐硕嘎查村北45.9亩林地,关于上述林地的所有权归姚玉彬、董秀兰所有,抵偿案款69893.6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王灯宏:

本院受理的郝润九申请执行王灯宏借欺合同纠纷一案,(2016)内0102民初64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内0102执恢410号执行通知书即向申请人郝润九支付案款450000元、利息370500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0664元、案件受理费5928元、(2019)内0102执恢410号执行裁定书即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灯宏826428元及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高顺:

本院受理原告唐春杰与被告高顺、蔺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吕利清、王秀桃: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联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利清、王秀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刘桂枝:

本院受理原告张敏诉被告武川县金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桂枝、高美丽、高国耀、高国政、高爱青、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武川县金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杨静田:

本院受理原告齐荣卓诉被告杨静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2013年3月至2019年8月利息(月息2.5分),35320元及以后利息直至被告付清利息为止。合计:603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6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戴秀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云官、戴秀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为:被告王云官、戴秀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30258.47元,并以530258.47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保证金被扣划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910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云官、戴秀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刘铁卯、周素清:

本院受理原告侯慧敏诉刘铁卯、周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刘铁卯偿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逾期违约金7634元(从2018年6月24日暂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实际应支付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及律师费3000元,共计40634元;2、判令被告周素清对第一项诉求承担连带偿付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阿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阿斯日古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阿斯日古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6274.67元,手续费1410元,利息2812.28元(截至2019年7月7日),并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19年7月8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陆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苏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2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苏乐、陆美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联社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苏乐、陆美丽以抵押的房屋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磴口联社有权对被告抵押的房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79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苏乐、陆美丽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王宏斌、李亚玲: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宏斌、李亚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执9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内0826执942号执行裁定书、(2019)内0826执9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腾房公告、现场勘验通知书,对你们共同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新建街土地及房屋一套,(土地证号:杭国用(2002)第40101135号;房权证号:杭房字第7-4-769号),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新建街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查,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查,届时评估机构将做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查后第10日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李成柏:

申请执行人温海龙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2日作出的呼仲案字【2017】第1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温海龙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3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常鸿:

本院受理你与吴成亮、郭磊、内蒙古蜗牛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吴满全:

本院受理原告吴德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24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满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吴德全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0元,并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13000.00元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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