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磊: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旺诉祁磊(2019)内0125民初1015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石岩: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金创典当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岩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财保1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9日
内蒙古天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佳鑫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装备技术中心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天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佳鑫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2财保18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9日
尹连星、肖艳香:
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通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1500元及利患78166元(以741500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31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按年息15%收取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7415元。3、请求判令被告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4、请求判令被告尹增钦、肖艳红、刘毅、尹天琪、尹连星、肖艳香、刘大扣、刘运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10月9日深
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
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工商登记地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1500元及利息78166元(以741500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31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按年息15%收取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7415元。3、请求判令被告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4、请求判令被告尹增钦、肖艳红、刘毅、尹天琪、尹连星、肖艳香、刘大扣、刘运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10月9日
毛俊枝:
原告左云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准予原告左云贵与被告毛俊枝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毛俊枝负担1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范月波:
原告内蒙古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范月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147255.91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28元,由被告范月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王永锋:
本院受理原告任晓勇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2392民事裁定书及(2019)内0826民初239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内蒙古劲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汇通商住小区2号楼2号商铺(面积80.94㎡)一套中,价值450000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从2019年9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张华:
本院受理刘凤英诉你及武巨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刘桂娟、斯琴巴特尔:
本院受理申请人菅瑞华、韩华与被申请人刘桂娟、斯琴巴特尔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财保19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李国生:
原告白福喜诉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经营者李国生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及李国生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白福喜货款4454元。二、驳回原告白福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福喜负担1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负担49元。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刘大扣、刘运芝:
原告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1500元及利息78166(以741500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31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按年息15%收取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7415元。3、请求判令被告深州市天兴养殖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4、请求判令被告尹增钦、肖艳红、刘毅、尹天琪、尹连星、肖艳香、刘大扣、刘运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李向兵:
原告苏春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苏春华与被告李向兵分别于2018年7月10日、2018年8月16日签订的《二手车卖买合同》《购车合同》;二、被告李向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苏春华购车款74500元;三、被告李向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苏春华违约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2038元由被告李向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10月9日
贺宝俊、樊金梅:
本院受理申请入段玲巧与被执行人贺宝俊、樊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的(2019)内0104执1208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的(2018)内0104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宝俊、樊金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段玲巧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4执12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贺宝俊、樊金梅借款本金495万元及利息(以4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1月14日计算至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464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5237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我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贺宝俊、樊金梅名下位于呼市玉泉区五塔寺西街鸿博花园商业2号楼1至2层1017、1027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08108473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08108474号、位于呼市回民区前新城道街温州商业步行街A段1至2层49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4120321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420322号、呼市赛罕区人民路仕奇北生活区综合住宅楼7号楼1至二层301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4118158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4118159号造成后果及费用均由你们自行承担。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潘朝鲁门: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君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包银花:
本院受理原告安满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6日
包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邢连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9日
洪胡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张振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晓明与被告张振兴与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斯琴高娃:
本院受理的原告迟宝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斯琴高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迟宝才给付借款共计35600元.案件受理费76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斯琴高娃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李国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延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国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刘延军给付借款共计187845元.案件受理费4460元,原告刘延军承担403元,被告李国春承担405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国春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李布合朝老: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振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布合朝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宋振琴给付借款共计31500元.案件受理费1076元,原告宋振琴承担489元,被告李布合朝老承担58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布合朝老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孙鹏飞、孙旺旺、高小叶: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鹏飞、孙旺旺、高小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孙鹏飞、孙旺旺、高小叶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43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
孙万林、巴彦淖尔市万林孵化场:
本院在执行汪金元申请孙万林、巴彦淖尔市万林孵化场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9)内0802执恢1507、1508、15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各一份)、议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议价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现场勘验财产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10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