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讯王某在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经营家电生意,2018年,苏某在王某的家电城购买一系列家电,价值22000元。王某随后将家电送至苏某住处,但苏某一直未付剩余家电款。一个月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月底前苏某将剩余家电款8000元一次性支付王某,如未按期支付,王某则将家电拉走。后经多次催要该款,苏某一直拒不偿还,也不让王某拉走家电,无奈之下,王某于2019年6月诉至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苏某与王某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苏某不依约向王某支付剩余家电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王某要求苏某支付家电款8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苏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家电款8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