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牧骑跨入依法建设新时代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征税收费确保质优价廉  降低用药负担“平安三村百宝”启动“三村工程”助力精准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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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09

乌兰牧骑跨入依法建设新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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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梁瑞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是自治区法制建设历程中首部解决文艺团队建设、保护、发展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是我区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乌兰牧骑跨入依法建设发展的新时代。

《条例》共27条,对乌兰牧骑的内涵、性质、原则、职能、队员招聘和退出机制、经费保障、职称评审、培训、品牌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了乌兰牧骑的内涵和性质,确保乌兰牧骑健康发展。根据乌兰牧骑产生和发展历程,《条例》对乌兰牧骑内涵和性质作了规定,即乌兰牧骑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具备先进性、群众性、民族性、时代性,队伍短小精干、队员一专多能、节目小型多样的文艺工作队。《条例》所称乌兰牧骑,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规定乌兰牧骑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并定性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有利于乌兰牧骑实现统一规范管理,同时,也有效解决了乌兰牧骑队员的后顾之忧。

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健全完善了乌兰牧骑职能。根据乌兰牧骑工作实际,《条例》赋予了乌兰牧骑演出、创作、宣传、辅导、服务、创新、保护传承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和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能,保证乌兰牧骑充分发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作用。

积极回应难点焦点问题,建立健全了乌兰牧骑队员招聘制度。优秀专业人才招聘难、编外人员待遇低的现状,一直接影响着乌兰牧骑职能的履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规定,乌兰牧骑在当地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指导监督下,可以自主公开招聘编制内队员;对特殊人才可以通过专家评估和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乌兰牧骑招聘编制外队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通过建立健全招聘制度,能够保证乌兰牧骑招聘到优秀人才,稳定乌兰牧骑队伍。

建立健全乌兰牧骑队员退出机制,为妥善安置老队员提供法律保障。乌兰牧骑是比较典型的“养小不养老”的艺术团体,尤其是舞蹈演员达到一定年龄就难以保证演出质量。为了使乌兰牧骑需要的专业人才进的来,老队员退的出,形成新老交替的良性机制,结合内党发[2017]39号文件相关要求,《条例》分别对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不适宜继续演出的舞蹈演员和连续工作三十年以上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队员的安置退出作了规定,以调动新老队员工作积极性,增强乌兰牧骑队伍整体活力和战斗力。

明确了乌兰牧骑事业发展经费保障制度。为了保障乌兰牧骑充分履行好职能,《条例》就乌兰牧骑事业发展经费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乌兰牧骑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乌兰牧骑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用于乌兰牧骑创作、演出、培训等项目。

健全完善培训制度,充分满足乌兰牧骑队员对专业技能的多元化需求。有计划地培养乌兰牧骑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对促进乌兰牧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大乌兰牧骑对创作、编导、表演等专业人才的培训力度,推动培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分别从经费保障和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两个方面健全完善了相关培训工作制度,为乌兰牧骑培养一专多能队员,履行好法定职能创造了条件。

树立品牌意识,加大乌兰牧骑品牌保护力度。乌兰牧骑是享誉全国的文化品牌,为了依法保护品牌,提升公共文化安全,《条例》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乌兰牧骑品牌建设和保护进行了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电影电视、出版等媒体和手段,宣传乌兰牧骑,传播乌兰牧骑文艺精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乌兰牧骑品牌建设,建立优秀团队、杰出人才名录和传统经典作品保护名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乌兰牧骑名义和影响力,从事危害国家文化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增强政府的责任意识,细化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条例》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侵占、截留、挪用乌兰牧骑事业发展专项经费或者擅自拆除、侵占、挪用乌兰牧骑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依法保障了乌兰牧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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