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婷:
本院受理原告丁吏平诉你(2018)内0602民初102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款16743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102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综合审判第五团队三楼9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康丽: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强申请执行康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鄂中博房地估字〔2018〕第C-063号房地产估计报告,依法评估了你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3号街坊大兴东方花园小区7号楼3单元204室(产权证号:30693),房屋评估价为:859900元。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发出通知之日起,本院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尚玟志、伊金霍洛旗腾茂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俊、鄂尔多斯市晨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凯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尚玟志、伊金霍洛旗腾茂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原告购车款14655102元;尚玟志、伊金霍洛旗腾茂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购车款总额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的违约金2637918.36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及至购车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3、尚玟志、伊金霍洛旗腾茂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8000元;4、白俊、鄂尔多斯市晨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欠款本金及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尚玟志、伊金霍洛旗腾茂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俊、鄂尔多斯市晨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146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池云宽:
本院受理原告王来维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返还原告工程开支款463948.29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147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赵敏:
本院在执行你与张秀芳民间借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以下文书:(2017)内0602执恢16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赵敏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10号6号楼1单元201号(产权证号:041843号)房产一处交付申请执行人张秀芳抵偿债务795069元。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秀芳时发生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张秀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办理。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贾国斌:
本院受理原告赵秀丽诉被告贾国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被告贾国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双倍返还原告赵秀丽定金8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9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梅岚、张贤亮:
本院受理原告温亚萍诉被告梅岚、张贤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张贤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温亚萍偿还借款本金2170800元;二、驳回原告温亚萍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曹卫国、白玉兰、高君、高存广、纪圣韬、鄂托克旗维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你单位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38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纪圣韬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通汇景街南鑫通汇景园D5#楼1单元502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01212)及曹卫国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七居委阿尔巴斯街东都斯图路北农行家属楼二号楼二单元302室房产(产权证号:03890)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韩军、李美秀:
本院受理原告陈俊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案号:(2018)内0602民初243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4365元及利息(从2013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3107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刘翠芬:
本院受理原告刘月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5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第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丁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四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贾成仁、邬果叶:
本院受理原告白月英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内0621民初15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庞志伟、冯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满达:
本院受理原告郑永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30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6日
白星、包金连:
本院受理原告白桂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42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7日
王海宝、王满仓、刘三月:
本院受理原告包龙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42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7日
全喜、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包龙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41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7日
褚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邵海涛诉你及杨如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429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6日
王海全:
本院受理原告孟祥青诉你及王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300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3日
李俊: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陈天才:
本院受理原告任茂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赵晓晓:
本院受理原告齐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内蒙古准兴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树林石料供应中心诉被告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就(2017)内0924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田玉玺: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替他偿还的科左中旗包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款第一笔8316.42元;第二笔36041.41元;合计44357.89元;2、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银行现行利率计算,本随利清);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姜德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国文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垫付款537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
王来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来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人民币10610元、利息4230.8元[992元+(8330元×1.5%×24个月,2015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20日)+(1000元×2%×12个月,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本息合计14840.8元;二、被告王来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自2018年1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款本金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以欠款本金83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