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介绍了该院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审理有关情况,发布会重点通报了5起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典型案件。林西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了发布会。
近年来,林西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严惩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全社会提高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氛围。炼油残渣随意倒污染环境被判刑
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作为林西县顺华废旧机油收购厂法人,未按照《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让工人张某等人将炼油罐内属于危险废物的15.5吨炼油沉淀残渣原地倾倒,排放至厂区外南侧未采取防渗、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的土地上堆存,严重污染环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林地资源受保护非法占地须担责
2016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屠某在林西县大井镇中兴村三组大洼渠附近擅自开垦三条农田防护林采伐林地,种植甜菜,毁坏林地17.5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额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有”动物勿乱捕非法狩猎需买单
2014年11月初,被告人刘某在禁猎期违反狩猎法规,在林西县新林镇七一村三组罗锅地,采用投放扁毛霜药物的手段,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斑翅山鹑(沙鸡)27只、石鸡(呱呱鸡)17只。经鉴定,斑翅山鹑和石鸡已列入《“三有”保护动物名录》。
林西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
自家种植杨树林擅自砍伐亦追责
2013年9月4日至5日,被告人杨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自家位于林西县新城子镇樱桃沟村黄土坑营子前河滩的林木砍伐出售。经鉴定,共计滥伐林木191株,蓄积为42.6立方米,树种为杨树。
林西县法院作出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非法采矿破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维权
林西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李某自1999年起,与林西县隆平农场、林西县大井镇多次签订沸石开采合同,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大井镇红星村牧场后山非法开采矿山,每年生产沸石大约2000吨,总面积28亩,矿坑最深处达到78米。林西县国土资源局多次向李某下达了责令停产、没收非法开采矿产品并处罚金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李某上交罚款后,并未停止采矿。
为保护国家矿产资源,营造良好的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林西县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林西县国土资源局未对李某的非法采矿行为积极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林西县国土资源局继续履行对李某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林西县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林西县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林西县国土资源局未积极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对李某的非法采矿行为继续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