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满全与被告贾建军、段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满全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利息19760元(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7月4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满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7日
索海英、陈立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会芝诉被告索海英、陈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7日
苗德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苗德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苗德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8249.72元,手续费及利息7959.49元(截至2019年3月3日),并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4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杨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全有诉被告杨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700元;2、判决被告以80700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4546.4);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60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7日
邢继明:
本院受理原告白龙诉被告邢继明、第三人靳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邢继明偿还借款本金826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8425元(以82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9年8月10日最终计算至本息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62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7日
吴仙娥: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海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吴仙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