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微、李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徐艳忠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12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马立生:
本院受理原告赵兰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10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赵兰英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韩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吴洪泉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290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韩斯日古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洪泉建房尾欠款17100元及利息9234元,本息合计26334元,并自2019年4月2日起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吴洪泉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韩斯日古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洪泉建房尾欠款10000元及利息3000元,本息合计13000元,并自2019年4月2日起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吴洪泉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8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斯日古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赵宏: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驰骋汽车租赁行与被告赵宏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驰骋汽车租赁行车辆租赁费22000元,车辆违章罚款150元,合计22150元;二、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驰骋汽车租赁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武志强、吴改俊、王海宽、史丽霞、王文亮、史三改: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683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与被告武志强、吴改俊、王海宽、史丽霞、王文亮、史三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王海宽、史丽霞、广瑞生、刘丹、王文亮、史三改: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68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与被告王海宽、史丽霞、广瑞生、刘丹、王文亮、史三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武月后、赵锁、魏玉军: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54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场支行与被告武月后、赵锁、魏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赵正楠、孙绿、吕军、余根才: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560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场支行与被告赵正楠、孙绿、吕军、余根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莎日那、乌灵花: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49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与被告莎日那、乌灵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许灵聪:
本院受理原告许灵君诉被告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及第三人许灵聪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韩平、郭永娥: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福寿园敬老院诉被告韩平、郭永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21民初310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刘美仁:
本院受理原告武东成与被告刘美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美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武东成款181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五号窗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海乌力吉、刘铁小(刘玉芝):
本院受理的原告赫毛敖海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海乌力吉、刘铁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赫毛敖海借款本金23000元,支付利息13785元[利息5336元(23000元×2%×11个月18天,从2012年1月2日至2012年12月20日)+8449元(23000元×0.5%×73个月零14天,从2012年12月20日至2019年2月2日)],本息合计36785元;二、驳回原告赫毛敖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3日
于晓鹏、李晓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邵文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于晓鹏、李晓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邵文志给付借款共计29887元.案件受理费27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于晓鹏、李晓庆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包占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邵文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包占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邵文志给付借款共计13860元.案件受理费14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包占峰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王凤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凤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凤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王凤春给付借款共计38500元.案件受理费76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凤民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张振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力刚与被告张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苏国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力刚与被告苏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9年9月27日
丛日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丛日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闫龙给付借款共计30500元.案件受理费56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丛日辉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邓亮:
本院受理巴图扎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兴和县恒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张凤、张杰、张燕、张维、邬燕、吴六聪、张耀明、游继平、邢挨会: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862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与被告张凤、张杰、张燕、张维、邬燕、吴六聪、张耀明、游继平、邢挨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张凤梅、樊鹏程、樊鹏飞: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959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通顺支行与被告张风梅、樊程鹏、樊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温忠、张银娥、王连喜、胡文俊、邢美清、郎丰刚: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967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温忠、张银娥、王连喜、胡文俊、邢美清、郎丰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杜平、石慧、董成、严双存、秦满厚、罗永梅: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870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杜平、石慧、董成、严双存、秦满厚、罗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下午3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刘占国、李冬梅、冯志虹、葛飞: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966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与被告刘占国、李冬梅、冯志虹、葛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8日下午3时在本院东三楼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包头市银德贸易有限公司、赵西峰、包头市茂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98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包头市银德贸易有限公司、赵西峰、包头市茂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8日下午3时在本院东三楼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张耀、张辉: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73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张耀、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8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吴奶儿: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770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奶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8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胡荣珍、田世成、郭建平、韩卫红、李强、李俊玲: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796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荣珍、田世成、郭建平、韩卫红、李强、李俊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8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朱建国、张瑞花、刘东刚、李迎春: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853号原告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国、张瑞花、刘东刚、李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8日下午3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刘美娥、王敬博、魏东: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969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美娥、王敬博、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8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罗志高、王娟、王军: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963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文化支行与被告罗志高、王娟、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8日下午3时在本院东三楼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吴桐、郭有岁、额尔登吉雅、吴巧梅: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259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与被告吴桐、郭有岁、额尔登吉雅、吴巧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阿拉腾桑、宝音、吉木色、达布希拉图、旭仁其其格: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497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学路支行与被告阿拉腾桑、宝音、吉木色、达布希拉图、旭仁其其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武菊芳:
本院在执行白玺申请执行你与哈斯宝乐格、杨金钢、吉日格乐图、鄂尔多斯市维力西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恢1017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通知你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4)东执字第589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依法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武菊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准格尔南路9号街坊4号楼-1层-2号(产权证号:109021501834)房产及被执行人武菊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北路16号街坊1号楼-1-13(产权证号:109021501833)的房产、查封期限均为3年;(2019)内0602执恢10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武菊芳在中国建设银行6214670460004209538-156-1账户内存款;(2019)内0602执恢10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武菊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准格尔南路9号街坊4号楼-1层-2号(产权证号:109021501834)房产;内蒙古众联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内众联估[2018]鉴字第371号估价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