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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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1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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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永青:

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778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永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东二楼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寇忠友、刘思梦、宋传金、赵红、高向明:

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799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寇忠友、刘思梦、宋传金、赵红、高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李全胜、邢双军、沈复栓、张瑞芬:

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806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李全胜、邢双军、沈复栓、张瑞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东二楼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卢强、李军唯、郝菊梅、张帅、姜建明:

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80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卢强、李军唯、郝菊梅、张帅、姜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魏倩、丁东、曹小宇、郭丹、杨凤琴、王文清、魏惠:

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81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魏倩、丁东、曹小宇、郭丹、杨凤琴、王文清、魏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马强、麻凤鸣、马桂香、黄建忠、张二飞:

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81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马强、麻凤鸣、马桂香、黄建忠、张二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崔文斌、屈贞、菅龙飞、王宙、陈美玲:

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819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崔文斌、屈贞、菅龙飞、王宙、陈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下午3时,在本院东三楼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马亮、白雪峰、闫培云、侯登芮、党全宾、石利利:

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82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马亮、白雪峰、闫培云、侯登芮、党全宾、石利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东二楼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段艳芳、李二军、樊亚清、赵伟、秦丽、马三元:

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827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段艳芳、李二军、樊亚清、赵伟、秦丽、马三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吉宏飞、狄雄、侯兴斌、孙艳、祁建中:

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845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宏飞、狄雄、侯兴斌、孙艳、祁建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刘志强、刘燕、张飞、徐春菊、马瑞平、胡达古拉:

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84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乌兰支行与被告刘志强、刘燕、张飞、徐春菊、马瑞平、胡达古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东三楼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甄兴义、崔海玲、曹冬、王佳、刘宽琴:

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856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甄兴义、崔海玲、曹冬、王佳、刘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东三楼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李江波、陈静、黄龙、张珏、陈建军、王君梅:

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859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利通支行与被告李江波、陈静、黄龙、张珏、陈建军、王君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王喜云、梁英蓉、王三计、杨兰秀、王志国、崔素清、李国平、张荣荣、胡生莲、王林刚:

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864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包铝支行与被告王喜云、梁英蓉、王三计、杨兰秀、王志国、崔素清、李国平、张荣荣、胡生莲、王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二楼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张明明、赵静、陈文斌、张艳艳、李世举、刘俊霞:

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869号原告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明、赵静、陈文斌、张艳艳、李世举、刘俊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二楼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吴楠:

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9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与被告吴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刘文义、王月团、王慧萍、刘文进、赵泽原:

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920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义、王月团、王慧萍、刘文进、赵泽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高留柱、周改枝、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爱存、高月季:

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92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支行与被告高留柱、周改枝、包头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爱存、高月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嘉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包头市华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包头市华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市陆丰农副产品批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文俊、王文英、王红梅、王海梅、仁鹏、王志武、靳鲜萍:

本院受理案号为(2019)内0207民初1931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居然支行与被告包头市中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嘉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包头市华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包头市华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市陆丰农副产品批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文俊、王文英、王红梅、王海梅、仁鹏、王志武、靳鲜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下午3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包风梅、闫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内蒙古圣淇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苏妮娅、卜振华、包风梅、闫永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9)内0125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武川县人民法院6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马大群、马海军、孟玲凤、孟美英、米金龙、宋振宇、孙雪治、王芳、王江林、王江林、王巨林、白福仁、丁伟、樊大州、范惠钦、高志峰、郭晶、郭培云、王欣纲、蔚素梅、武志军、谢湘淼、徐鹏、严夏年、颜亚品、杨宝军、尹淑琴、岳瑞玲、张朝纲、张润平、张金坦、张晓艳、赵志斌、赵秀梅、赵建芳、赵刚、赵春艳、靳晓东、李贵、李国栋、李国慧、李明芳、梁俊珍、梁青、刘嘉隆、刘少华、刘胜利、刘晓东、刘晓峰、刘晓霞、罗志强: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崔爱琴与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北方药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贵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马大群、马海军、孟玲风、孟美英、米金龙、宋振宇、孙雪治、王芳、王江林、王江林、王巨林、白福仁、丁伟、樊大州、范惠钦、高志峰、郭晶、郭培云、王欣纲、蔚素梅、武志军、谢湘淼、徐鹏、严夏年、颜亚品、杨宝军、尹淑琴、岳瑞玲、张朝纲、张润平、张金坦、张晓艳、赵志斌、赵秀梅、赵建芳、赵刚、赵春艳、靳晓东、李贵、李国栋、李国慧、李明芳、梁俊珍、梁青、刘嘉隆、刘少华、刘胜利、刘晓东、刘晓峰、刘晓霞、罗志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通过电话与邮寄方式都无法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执异755、668、758、554、769、598、738、775、669、754、602、605、753、740、523、596、729、512、734、571、739、748、629、655、760、747、751、568、757、518、595、549、665、736、746、529、558、771、666、667、686、777、646、566、663、609、727、675、728、71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吴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9月27日

王林柱、石瑞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林柱、石瑞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9月27日

郭俊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郭俊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9月27日

韩林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韩林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9月27日

陈宏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宏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9月27日

邬嘉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邬嘉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姚福财(又名姚额尔敦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李柏亮与被告姚福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8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李柏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李柏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包雪峰:

本院受理原告包美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592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包美玲与被告包雪峰离婚;二、婚生子包梓龙(2014年3月2日出生)由被告包雪峰抚养,原告包美玲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至婚生子包梓龙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包美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李臣、郭淑霞: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

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臣、郭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21850元(14700元+4900元+2250元),利息13406.20元【9143.40元(14700元×0.01元×7.6个月+14700元×0.02元×27.3个月)+3047.80元(4900元×0.01元×7.6个月+4900元×0.02元×27.3个月)+1215元(2250元×0.02元×27个月),本息合计35256.20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8元,由原告科左中旗春旺种子经销处负担46元,由被告李臣、郭淑霞负担68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臣、郭淑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孔庆顺:

本院受理原告崔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孔庆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崔凯借款本金7150元(3750元+3400元);二、被告孔庆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崔凯,以本金375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孔庆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崔凯,以本金34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崔凯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孔庆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赵国全、赵永志:

本院受理原告侯淑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579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国全、赵永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侯淑兰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赵国全、赵永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侯淑兰,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国全、赵永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王桂彬(别名王彬):

本院受理原告李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桂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彦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5600元(20000元×0.02元×39个月,2015年12月24日至2019年3月24日),本息合计35600元;二、被告王桂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彦,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桂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王桂彬(别名王彬):

本院受理原告李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桂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彦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2200元(30000元×0.02元×37个月,2016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本息合计52200元;二、被告王桂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彦,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桂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包金亮:

本院受理原告彭万财与被告包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金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彭万财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二、被告包金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彭万财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8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金亮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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