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靖林:
本院受理李景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412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诉讼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兰美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兰美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支付借款本金21373.21元,现金利息2785.34元,违约金1951.3元,合计人民币26109.85元(截至日期2019年3月8日),2019年3月9日以后(包括3月9日)的利息按《领用合约》规定的年利率18%计算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阎俊峰、景曙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福珍与被告阎俊峰、景曙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9)内0102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阎俊峰向原告崔福珍支付货款11217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阎俊峰以9529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向原告崔福珍支付自2013年12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崔福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崔宁: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燕与被告崔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崔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海燕借款本金410000元及至2019年3月5日尚欠的借款利息71750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6日起计算至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海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85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崔宁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武川县保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呼和浩特东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河、范巧香诉被告刘建团、韩建梅、武川县德正种植专业合作社、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建团、韩建梅给付代偿款人民币497071元并支付利息5万元给原告。(利息参照蒙银村镇银行代偿通知中利息计算而来)。2、判令被告武川县保丰园种植专业合作社、武川县德正种植专业合作社、呼和浩特东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以上(付款)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蒙银村镇银行对五户联保借款人(本案被告)的资信状况、履约情况及扣划原告资金的去向履行向原告的告知义务。4、判令被告刘建团、韩建梅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包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刚诉你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红刚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包建军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期)4.6%承担利息至还清该款止,2、被告张华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蔡永东、梁凤花: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焕、贾祯、贾雪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2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蒲庆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志诚诉你抚育费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蒲庆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刘志诚给付抚育费共计18300元.案件受理费2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蒲庆红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张振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振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唐文给付借款共计16350元.案件受理费20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振兴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王玉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轩诉你抚育费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玉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王永轩给付抚育费共计66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玉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胡长有:
本院受理的原告尹志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长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尹志伟给付借款共计34200元.案件受理费65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胡长有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刘树青:
本院受理原告李振华诉被告刘树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树青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共计34113.71元(其中医疗费33013.71元、住院伙食补助11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以鉴定结果为依据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后期治疗及康复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9)内0602民初350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韩永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韩永强、曲靖与被上诉人刘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1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