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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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韩旭菁、韩旭蕾:

本院受理原告刘洪宏诉被告韩旭菁、韩旭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5日

林周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国顺诉被告林周强、赵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林周强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57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5日

宋云霞、钱海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云霞、钱海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宋云霞、钱海生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59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王伟、崔智: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崔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伟、崔智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59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5日

郭东辉、刘巧鱼: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被告郭东辉、刘巧鱼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东辉、刘巧鱼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60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刘林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东诉被告刘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林林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62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张玉杰、龚志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宽诉被告张玉杰、龚志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如意老年人保健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玉杰、龚志良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70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王慧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晓华诉被告王慧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慧元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89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杨来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耀荣诉被告杨来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来田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37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董岳宽:

本院受理王江洪申请执行董岳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644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郭弘林、郭世昊:

本院受理武宝玉诉郭弘林、郭世昊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73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郭弘林、郭世昊位于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综合楼17层C座171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2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李俊德:

本院受理木华黎诉李俊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14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李俊德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十区1号楼8层3单元8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9月12日至2022年9月1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王力:

本院受理苏大林诉王力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69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王力位于水上公园北路奈伦城市亮点小区8号楼1单元11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9月12日至2022年9月1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王力:

本院受理颜术春诉王力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69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王力位于水上公园北路奈伦城市亮点小区8号楼1单元11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9月12日至2022年9月1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席艳阳、韩雪:

本院受理李团结诉席艳阳、韩雪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12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席艳阳、韩雪位于呼市金川开发区大道北卓然京都小区第一幢3、4、6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1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杨青军:

本院受理李保宏诉杨青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杜金山: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23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石建兵: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23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王燕霞: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23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刘建钢: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22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米军军: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22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张伟: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23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杨均明: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22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发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王继龙: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23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单利峰: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22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贾平元: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永诉被告贾平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王慧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颖超诉被告王慧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慧元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89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奇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石银祥诉被告奇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奇文强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奇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奇诉被告奇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奇文强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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