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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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田宝平:

本院受理吉凤茹诉田宝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3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施春雨:

本院受理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施春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5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秦如哗: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秦如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5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市搅拌站诉内蒙古华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5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李永永、陈惠霞、王拴荣、陈茂: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李永永、陈惠霞、王拴荣、陈茂公正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7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周鹏:

本院受理李淑杰诉周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7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张宽厚:

本院受理杨博任叭吐诉张宽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29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苏志文: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执23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5日

王丽新: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22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王涛: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23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赵子慧: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执24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梁爱平、李强、李湘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海涛与被执行人新城区车之翼汽车装具轮胎经销部、回民区轮行时代轮胎经营部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3402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对本院执行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兴泰名居青橙部落一期4号楼1层103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29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新城区车之翼汽车装具轮胎经销部、回民区轮行时代轮胎经营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海涛与被执行人梁爱平、李强、李湘云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3402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对本院执行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兴泰名居青橙部落一期4号楼1层103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29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语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60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刘佳:

本院受理原告冯文超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7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罗永杰:

本院受理原告吴泽宇与被告罗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罗永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吴泽宇借款本金3605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15988.75元[5248.75元(11050元×0.005元×95个月,从2011年4月21日至2019年3月21日)+10750元(25000元×0.005元×86个月,从2012年1月11日至2019年3月11日)]。案件受理费110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02元,由被告罗永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姚福财(又名姚额尔敦巴根):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853号原告李永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姚福财给付赊购化肥款8855元;2.要求被告姚福财承担逾期利息22902元,本息合计31757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姚福财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程树奇: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卫江、李晓剑、程树奇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程树奇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00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常延栋、王喜厚:

本院受理的原告光明诉被告常延栋、王喜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常延栋、王喜厚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58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郭东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阮世林诉被告郭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东生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79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呼和浩特市创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飞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创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创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68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张建明:

本院受理内蒙古捷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12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曲庆华:

本院受理回民区永固消防器材经销部申请执行曲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23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冀宏:

本院受理内蒙古耕宇化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冀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29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梅军、朱雪慧:

本院受理原告赵皎诉被告梅军、朱雪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62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李鹏、林缘缘、薛金良、马素花、黄建成: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485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技支行与被告李鹏、林缘缘、薛金良、马素花、黄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长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长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何莲借款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441.00元,由被告长龙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刘宪平、韩文、李天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先平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伟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韩文、云存河、李天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林县分公司、菅广丰:

本院受理上诉人丁立强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福林、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大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林县分公司、菅广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徐国永:

本院受理原告于刚诉被告徐继忠、巩风、郭双喜、徐国永、白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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