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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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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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拴柱:

本院受理上诉人邹国英与被上诉人刘效鹏、张拴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1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铁桩(别名铁壮):

本院受理原告出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铁桩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出鲁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从2017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出鲁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付拉弟: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战诉被告付拉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弓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郭美凤诉被告弓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利息29457元(从2016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具体数额以实际给付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65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王灯宏、李厚厚:

本院受理原告冯国英(又名冯三国)诉被告王灯宏、李厚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灯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灯宏偿还上述借款的利息至实际还清日止,利息按照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9年7月9日为55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李厚厚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57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陆兵:

本院受理原告叶开田诉被告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333.33元(该利息自2018年9月2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具体原告请求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上两项共计104333.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56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李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关海生与被告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10月12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

承担案件受理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李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董玉锁与被告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15年10月12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韩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东与被告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24%暂计算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本息合计1206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3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李海昌、王淋淋、王金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确认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孙海龙、马龙梅:

本院受理原告赖留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科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崔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科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刘文海: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科民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牛福山:

本院受理(2019)内0502民初7230号原告龚庆宇诉被告牛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王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力庙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科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李继国:

本院受理原告高霞梅诉被告李继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继国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李继国还清欠款276400元,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9)内0602民初501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文武、杜丽:

本院受理原告刘汉华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文武、杜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购房款651120元及占用该款造成的利息损失167527.75元(自2013年1月11日至2019年6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4.75%年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从2019年6月11日起至上述购房款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损失;3依法判令被告常文武、杜丽对上述购房款及其占用该款造成的利息损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237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苏文山:

本院受理原告边文山诉被告苏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苏文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边文山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23962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郭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丁永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2019)内0602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郭海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丁永强欠款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郭海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冀鹏: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兰天军、闫永生与被申请人赵莉英、原审被告冀鹏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方伟: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张宇与被申请人张瑞斌及一审被告方伟、田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孙鹏越:

本院受理原告赵鑫与被告孙鹏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鹏越欠原告赵鑫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赵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孙鹏越负担14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孙鹏越:

本院受理原告杨顺兵与被告孙鹏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鹏越欠原告杨顺兵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杨顺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孙鹏越负担2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孙鹏越:

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平与被告孙鹏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鹏越欠原告李爱平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李爱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孙鹏越负担22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孙鹏越:

本院受理原告寇强功与被告孙鹏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26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鹏越欠原告寇强功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寇强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孙鹏越负担14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包金虎:

本院受理原告崔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科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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