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董建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侬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左勇:
本院受理原告温志清诉被告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韩巴拉、贺燕::
本院受理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韩巴拉、贺燕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64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敖根白音:
本院受理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敖根白音、内蒙古昊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39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马永贤、赵浩斯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王九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胡向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顺与你、第三人甄雪峰、贺利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张素英、赵翊坤:
马文秀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素英、赵翊坤偿还马文秀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元,公告费40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赵瑞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凤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郑小民: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小民、张利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小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截止至2019年2月28日为18427.27元);二、被告张利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511元,减半收取755.5元,由被告郑小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张致汉、乔俊梅、张国英、郝广云、王海荣、任福厚、刘建、李军、王俊峰、白玉好、张勇、康向东、李永鹏: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鄂尔多斯市惠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元、斐学文、郭治飞、王东、郭建华、吕波陶、屈三其、杜霖、呼广荣、白涛、孟军、张东、苏利军、单军、王琴、赵东亮、鄂尔多斯市兴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巴音娜、内蒙古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白玉好、武丽霞、刘新儒、孙治平、刘巧娥、李占山、牛苑、白建国、徐文丽、白玉军、刘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苏晓斌、常伟、王泽禹: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黑晓明、贾晓丽、鄂尔多斯市锡安车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梁海平、吴艳春、李建华、赵建军、邬秀莲、周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李建华、周丽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人李建华、周丽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诉状主要内容:上诉人李建华、周丽请求撤销(2018)内0627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项,上诉人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韩哈斯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赵阿木古冷与被告韩哈斯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韩哈斯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阿木古冷借款本金18000元;二、被告韩哈斯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阿木古冷以本金1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自2019年4月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赵阿木古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韩哈斯巴特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胡双英:
本院受理原告佟丽丽与被告胡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胡双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佟丽丽借款余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5元,由被告胡双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赵德泉:
本院受理原告刘七斤与被告赵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赵德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七斤借款本金46280元;二、被告赵德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七斤借款逾期利息3702.40元(8450元×0.005元×16个月,从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11830元×0.005元×16个月,从2017年1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26000元×0.005元×16个月,从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5月9日)。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赵德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铁山(又名泰山):
本院受理原告齐满达与被告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铁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齐满达借款本金12500元;二、被告铁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齐满达借款逾期利息1187元(12500元×0.005元×19个月,从2016年12月7日至2018年7月7日)。案件受理费14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42元,由被告铁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孙毅: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原审第三人李文菊、郭玉君、孙毅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