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天丰支行申请执行阮良清、洪晓、阮耀兴、臧月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内0403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天丰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执行裁定书、赤天意估价【2019】法字第10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阮良清名下位于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金钰大都会一期1-1-0101113号商业厅,评估价为14344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预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内蒙古百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伟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百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刘燕萍:
本院受理原告韩永永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准予原告韩永永与被告刘燕萍离婚。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左旗人民法院善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邱小青、王超: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付生与被上诉人武映峰、梁红梅、原审第三人邱小青、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26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刘志波: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局诉被上诉人马咏滕、原审第三人刘志波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行终46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海虎: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304号原告班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海虎偿还欠款本金39000元;2.要求被告海虎给付利息546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海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包七十八: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包七十八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8540元;2.被告包七十八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欠款利息3415.5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包七十八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韩十五: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韩十五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20712元;2.被告韩十五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庆荣种子经销处欠款利息10554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韩十五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霍高泉、吴海英: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433号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霍高泉、吴海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要求被告霍高泉、吴海英给付利息16800元;3.要求被告霍高泉、吴海英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霍高泉、吴海英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李柱、包金晓: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6604号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李柱、包金晓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要求被告李柱、包金晓给付利息50000元;3.要求被告李柱、包金晓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柱、包金晓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包金壮:
本院受理原告闫春生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韩金贵:
本院受理原告张田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0日
照日格图:
本院受理范文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任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马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冀忠厚、王丽:
本院执行曹秀花申请执行冀忠厚、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内0924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张国华:
本院在执行卜生厚张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内0924民初1729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李艳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那顺白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艳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包那顺白音偿还7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李艳强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宋永昌: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小娟诉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宋永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宋小娟给付土地承包费4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永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杨雪、林树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国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雪、林树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赵国军给付欠款85000元.案件受理费19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雪、林树喜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斯日古冷、杜铁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玉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5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斯日古冷、杜铁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白玉龙给付欠款41600元.案件受理费16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斯日古冷、杜铁柱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奈曼旗人民法院东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刘福林、杨时雨、高占荣:
本院受理上诉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乔玉娥、第三人史建文、刘福林、杨时雨、高占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内01民终3798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范海龙: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郝少伟、王振华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金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保甲诉被告金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治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保甲借款本金6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从2015年6月19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王春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王磊、闫喜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来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吕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詹有明、王巧兰、詹美丽、詹发辉、张万翠、苏宝平、杨玉荣、詹发海、杨慧霞借款合同纠纷六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02民初1683、1685、1686、1687、1688、1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干召庙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李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海霞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李海霞立即偿还从我单位保证金账户扣划的代偿款54435.84元。判令被告李海霞承担54435.84元从邮储银行扣款之日至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725%支付资金代偿期间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李海霞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宋玉娥: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占云与被上诉人高明亮、原审被告宋玉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