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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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9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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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华、孔桃花、吴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你们及秦文亮、丁利仁、秦学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世华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6.09%计算至2019年5月22日止,从2019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被告孔桃花、吴革、秦文亮、丁利仁、秦学宝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吴革、秦文亮、丁利仁、秦学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杨世华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吴革、杨丽、杨世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你们及秦文亮、丁利仁、秦学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革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6.09%计算至2019年5月8日止,从2019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被告杨丽、杨世华、秦文亮、丁利仁、秦学宝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杨世华、秦文亮、丁利仁、秦学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吴革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李贵兴: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587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包铝支行与被告李贵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张卫东、张连喜、武治国、武福贵、赵小燕、蔡双利、郭海英、朱毛仁:

本院受理的(2019)内0207民初1568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利通支行与被告张卫东、张连喜、武治国、武福贵、赵小燕、蔡双利、郭海英、朱毛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李国生:

原告王海龙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经营者李国生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及李国生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海龙货款6389元。二、驳回原告王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李国生:

原告徐克志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经营者李国生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及李国生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克志货款44157元。二、驳回原告徐克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负担90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昝志成:

原告刘全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昝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及昝志成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全货款3896元。二、驳回原告刘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全负担28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负担22元。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李国生:

原告张忠应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经营者李国生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及李国生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忠应货款12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忠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昝志成:

原告左瑞强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昝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及昝志成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左瑞强货款18879元。二、驳回原告左瑞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李国生:

原告赵拴梅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经营者李国生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及李国生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赵拴梅货款29554元。二、驳回原告赵拴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元,由原告赵拴梅负担2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负担5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昝志成:

原告徐克志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昝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及昝志成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克志货款27038元。二、驳回原告徐克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昝志成:

原告包丽霞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昝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及昝志成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包丽霞货款3760元。二、驳回原告包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昝志成:

原告白福喜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昝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及昝志成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白福喜货款1248元。二、驳回原告白福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李国生:

原告曹彩云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经营者李国生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及李国生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曹彩云货款2800元。二、驳回原告曹彩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昝志成:

原告郝素芬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昝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及昝志成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郝素芬货款10612元。二、驳回原告郝素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

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昝志成:

原告何宣建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昝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及昝志成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何宣建货款26001元。二、驳回原告何宣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

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4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昝志成:

原告韦爱华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昝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及昝志成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韦爱华货款15690元。二、驳回原告韦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元,由原告韦爱华负担50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负担22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9月24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李国生:

原告田宏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经营者李国生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及李国生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田宏货款13225元。二、驳回原告田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世纪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9月24日

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昝志成:

原告魏留珍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经营者昝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及昝志成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魏留珍货款5415元。二、驳回原告魏留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华林新时尚购物广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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